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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承运人

2019-08-22 17:56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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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常州一家运输公司委托一挂靠黑龙江绥化运输公司的车辆将货物运输到哈尔滨,该常州运输公司负责人施亮与承运驾驶员“卢有仪”签订运输合同,并约定承运过程中,驾驶员不得二次倒车,否则后果由驾驶员承担。审查卷宗材料时,我一页页翻查材料,发现一审原告提供的“卢有仪”驾驶证上人员照片相貌和眼前的卢有仪本人迥异,眼前的卢有仪尖脸,瘦瘦高高,但是案卷驾驶证照片显示的男人相貌却是圆脸。

  2018年8月15日,也是这样一个骄阳似火的酷暑,我在12309为民服务中心接待。没过多久,一位中年男子就冲了进来,情绪激动地说:“你们检察院不给我说法的话,我就要继续上访!”这位瘦瘦高高的中年男子满脸憔悴,一副心急火燎的样子,我忙倒了杯茶给他,让他坐下慢慢说。这位男子情绪稍微稳定些后,从包里掏出一张身份证,作了个自我介绍。他叫卢有仪(化名),吃了一场莫名其妙的官司。

  去年7月,黑龙江省绥化人卢有仪在超市购物,用银行卡结账时,却无法买单。他打电话询问银行,被告知自己在江苏常州有一场打输的官司,现已进入执行程序,银行卡被冻结。他一听就着急了,连夜赶到常州询问相关情况,被告知的确“惹”上了一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但该案上诉和申请再审期限已过,只能到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在交谈中,我见卢有仪虽然情绪激动,但思维清晰,声称自己虽然长期从事长途客运工作,却从没有到过常州,自己是冤枉的。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从法院调取该案卷宗材料审查,发现这是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2017年5月,常州一家运输公司委托一挂靠黑龙江绥化运输公司的车辆将货物运输到哈尔滨,该常州运输公司负责人施亮与承运驾驶员“卢有仪”签订运输合同,并约定承运过程中,驾驶员不得二次倒车,否则后果由驾驶员承担。但是“卢有仪”不遵守合同约定,在运输过程中,进行二次倒车、拼装,致使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严重受损,失去使用价值。常州运输公司诉请法院判处“卢有仪”赔偿损失11万元。法院送达未成功,遂启动公告送达程序。后“卢有仪”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判决“卢有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已有证据判决,并无不当。到底什么环节出了差错?审查卷宗材料时,我一页页翻查材料,发现一审原告提供的“卢有仪”驾驶证上人员照片相貌和眼前的卢有仪本人迥异,眼前的卢有仪尖脸,瘦瘦高高,但是案卷驾驶证照片显示的男人相貌却是圆脸,很胖。更令人觉得蹊跷的是,身份信息却与卢有仪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完全符合。难道是有人伪造卢有仪驾驶证身份信息,承接了这场运输合同?

  事不宜迟,我立即联系卢有仪所在运输公司,调取事发前后半年卢有仪的行车记录,同时到交警大队调取事发货车的违章记录,经比对,发现卢有仪的确未出车到过常州,而事发货车虽有违章,涉及驾驶员却无卢有仪,调取卢有仪同等时段驾驶证,再次与涉案驾驶证照片比对,明显非同一人,我又联系一审原告,即常州运输公司负责人施亮,让其辨认照片。经施亮辨认后,证实卢有仪并非承接运输他货物的那位驾驶员。

  那真正的承运人是谁?施亮回忆,当日陪同驾驶员前来的还有一位叫唐丽的女人,该笔运输业务的现场洽谈由她进行,运输业务费亦由她收取,运输合同承运方相关的信息也是她的,只不过合同最后承运人一栏为驾驶员签名。后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涉案货车实际所有人为唐丽。

  根据施亮提供的唐丽电话,我三次联系唐丽,电话都无人接听。本案中涉案货物运输驾驶员的确切身份虽然暂时无法确认,但是对原审民事案件的抗诉并无影响。现有查实的新证据证实一审被告确非卢有仪本人,足以改变原判决。

  为了尽快维护卢有仪的合法权益,2018年10月19日,我院提请常州市检察院向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同时建议法院中止对卢有仪的执行程序,解除其财产冻结,撤销“失信”信息,以减少因执行给卢有仪带去的不便。我建议常州运输公司负责人施亮另行起诉唐丽,维护其合法权益。2019年5月15日,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卢有仪得知后,特地打电话给我,向我表达他的感激之情,还说要给我送锦旗,被我婉言谢绝。我觉得,秉持公平正义,带着一份责任心办案,能为群众解决实实在在的困难和问题,得到当事人的肯定,这就是对我最大的褒奖。


初审编辑:李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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