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纠纷”是广西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重点难点,更检验着行政检察工作是否做到了实处。广西检察机关一边办案一边着力补齐行政检察监督短板,逐渐掌握了办案“密码”。
打造调处纠纷工作合力,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三大纠纷”多为历史遗留权属纠纷,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往往还伴有宗族矛盾,涉及民族关系,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
“根据这些特点,我们认识到必须把案件办理工作摆在社会矛盾大调解格局中,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才能保证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王冰说。
广西三级检察机关充分调动行政机关、法院、村委会、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各方面力量,打造化解“三大纠纷”的工作合力。
钦州市检察院在钦州市委的大力支持下,与钦州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建立了“三大纠纷”案件依法导入诉讼监督程序的协作机制,对不服法院生效裁判、执行的案件,由政府、法院告知诉讼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解决诉求。检察机关在依法审查案件的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调解工作。这一举措,赢得了地方党委、政府、法院和社会各界的肯定与支持。2015年以来,钦州市检察机关共依法妥善办理导入行政诉讼监督程序的“三大纠纷”案件49件。
检察机关还与纪委监委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对政府调处人员或法院审判人员在“三大纠纷”案件中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双向移送。同时,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刑事检察、控告申诉等部门与行政检察部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机制,形成内部合力。
完善办案工作机制,加强释法说理
向相关部门发送检察建议是处理“三大纠纷”的有效手段。通过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积极执行行政裁判,有效处理“三大纠纷”,是广西检察机关的一个经验。
桂林市某县村民小组诉该县政府土地确权纠纷一案,该县法院早在1993年就作出了生效裁判,撤销县政府的错误决定,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该县政府在长达十多年时间里一直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导致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
当事人以民事诉讼重新起诉,法院受理后进行了判决。桂林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认为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应予以执行,而不应以民事诉讼重复起诉。自治区检察院抗诉后,自治区高级法院于今年依法改判撤销了原民事判决。
但法院判决生效后,县政府仍旧没有作出任何行为。桂林市检察院经核实,指令县检察院开展调查,并对县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尽快对涉案土地进行确权,执行已经生效的法院行政判决。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检察建议回复期,桂林市检察机关将视情况采取下一步监督行动。
针对“三大纠纷”抗诉案件办理情况,自治区检察院组织三级行政检察部门定期开展“回头看”,深入查找原因,对集中出现的分歧问题,加强与行政机关、法院的沟通交流,及时解决分歧、统一认识。
在办理“三大纠纷”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就案办案、机械司法不仅不利于问题解决,还有可能激化矛盾。检察机关把释法说理、教育疏导、矛盾化解贯穿办案工作各个环节,主动深入群众宣讲政策法律法规,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钦州市某村民小组等诉该市某城区政府林地行政确权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反映该案在政府调处、法院审判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未核实虚假证据的情形,钦州市检察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核实,并与法院、政府调处部门多次沟通、研讨,经审查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作出决定后,检察机关启动“带案下访”工作机制,区分案件当事人、案件利益相关人员等不同群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情绪疏导、劝解及释法说理工作。经过检察机关联合法院、司法局、信访局等单位先后三次耐心释法说理,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大局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谁执法谁普法。广西检察机关利用深入争议地现场勘察、走访知情群众调查取证等机会,加强职能宣传、普法宣传,提高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提升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补齐行政检察业务短板,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
“三大纠纷”涉及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大多历经不同历史阶段的政策调整,政策性强,须系统深入了解特定历史时期的国家政策、民族风俗习惯等。
为加强队伍业务建设,广西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了业务培训,邀请一线政府调处工作人员、法院行政审判法官授课,了解政府调处程序、法院审判思路,进一步增加办理“三大纠纷”案件的能力。
今年6月,自治区检察院聘请行政检察业务的知名学者9名、行政机关专业领域人才13名、专业律师6名、退休行政审判业务专家3名,利用“外脑”补强短板。通过组织专家参与典型案例、司法实务难题的咨询与论证、重大行政检察课题的共同研究等,帮助破解包括“三大纠纷”案件在内的重大疑难典型案件办理的重点难点。
此外,检察机关还通过指派办案人员到法院行政审判庭室、政府调处部门双向挂职锻炼,推动形成处理“三大纠纷”具体问题的共识,形成各方合力。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百色市检察院、横县检察院等已经与法院、行政机关建立了业务骨干双向挂职锻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