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了检察院,要不我们连养老钱都没了。”日前,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注滋口镇小学退休教师谢某一家专程赶到长沙,向该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办案检察官表示感谢。
2010年底,退休教师谢某之子在某建筑公司上班,因其子多次受托居间介绍,碍于情面,谢某将手头的余钱出借给建筑公司老板徐某,用于承建工程,刚开始本金和利息均按时归还。
一来二去增加信任后,谢某出借的数额越来越大,还动员多名熟悉的退休教师一起将余钱出借给徐某挣利息。后来,徐某在一项工程完工且已拿到工程款的情况下,并未按时偿还谢某及其他退休教师的本金和利息。谢某多次上门讨要,却被以各种理由敷衍搪塞,并告知承建的工程还有些余款未付,款到后与谢某进行总结算,出具了一张199万元的总借条;双方还约定,将徐某在某路桥公司应收工程款中的199万元债权转让给谢某,并为此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且通知了该路桥公司。后谢某找路桥公司讨要无果便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二审都支持了谢某的诉求并进入执行程序,但路桥公司不服并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债权转让协议系附生效条件协议,路桥公司与承建方未进行施工结算,因此债权数额不明确、债权转让的条件未成就。据此,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谢某诉讼请求。眼看着快到手的钱就这样“打了水漂”,老人抱着最后一线希望走进了检察机关的大门。
湖南省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迅速调阅案件卷宗,仔细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再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再审改判的主要理由就是涉案工程至今未正式进行结算,债权数额不确定。承办检察官从众多零散的证据材料中,找到发包方路桥公司与承包方徐某所在公司负责人共同签署“同意结算”意见的《工程量结算单》和路桥公司单方制作的《核算项目明细单》,上述两份单据均显示工程总承包款为1318万余元,承包人徐某通过借支方式已领取工程款1087万余元,剩余231万余元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月内付清。
“这些证据证实双方已就涉案工程完成初步结算,且工程款余额明确。再审判决认定转让债权数额不明确,属认定事实不正确。”承办检察官介绍,此外,涉案工程2011年9月30日即已完工,至谢某2012年10月8日提起诉讼已届一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竣工且已投入使用快一年的情况下不进行正式结算,属不正当阻止债权转让生效条件成就,法律上视为该债权转让协议生效条件已成就,且该案2013年6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时,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超过15个月,路桥公司支付质保金的期限已届满。再审判决认定该案债权转让生效条件不成就,属适用法律错误。
为进一步夯实抗诉案件的证据,承办检察官还就债权的真实性、借条落款时间与印章形成时间不一致等对方提出的抗辩事由一一进行调查核实,对借条金额的形成与交付等细节与当事人谢某核实十余次。
基于以上理由,检察机关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向法院提出了抗诉。最终,抗诉理由完全被采纳,日前,湖南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岳阳市中级法院原再审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谢某及其他21名退休教师的养老钱199万元终于被追了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