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3月8日讯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司法生命力的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对于实现公正司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提升司法公信力,应着眼于从以下三个层面进一步落实。
司法人员层面。真正忠诚于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的过程也是法律解释的过程,有学者在谈到刑法解释时说:“解释者心中必须始终怀有一部自然法,以追求正义、追求法律真理的良心解释法律文本。”如果司法人员没有追求法律真理的良心、不能对法律保持应有的忠诚,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司法人员只有对法律忠诚,才能保持正直的品质,而正直品质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前提。试想,如果司法人员对法律缺乏忠诚,就难以自觉地、正确地运用法律智慧处理案件,也难有足够的力量抵御影响办案的外界诱惑,司法公信就难以保障。
司法人员忠诚于法律的操守必须与司法能力相结合,方能显示其价值。如果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不够高,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深导致法律适用不准确,就容易发生影响司法公信的问题。比如,有的法律文书制作粗糙,该详细说理的说理不透彻,没有体现出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往往会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服等。应该说,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越强,公正性就越强,从而越能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越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司法机关层面。深化司法公开。人们对一种事物的认可程度,与其所获相关信息的质量和数量密切相关。一项制度即便充分体现了社会公众的意志,如若人们不能充分获得其运行信息,或者制度本身不为公众所理解,很可能会妨碍民众对制度规定的认可程度。作为一种公权力,司法权必须以公众周知的方式予以实现,其运行应依法遵循公开原则,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一般来说,司法信息公开的数量、质量都会影响司法认同的形成。同时,司法过程还应当符合程序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经过正当程序的司法结果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认同,有着更高的公信力和更佳的效果。
法治环境层面。提升司法公信力,除需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自身努力外,还需要整个社会良好的法治环境,尤其需要通过司法改革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如果没有制度保障,司法者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能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干预。这种情况下,即使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想方设法提升公信力,可能事实上也是于事无补。因此,必须建立一整套规则和系统,使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有能力和勇气作出公平、公正的决定。唯有如此,民众对正义的期许和对司法的公信才不致落空。
法律要得到普遍信仰。法律信仰与司法公信力之间存在互动关系。法律信仰是司法公信力得以产生的基础,倘若社会公众普遍信仰法律,就容易信赖、服从和支持司法,从而会推动和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强化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因此,要让司法公信力得以提升,应通过有效措施让法治信仰在民众心中生根发芽。
法律要得到严格执行。法律是一种规则,适用是规则的生命,执行是法律的目标。但是,“造法易,执法难”。如果法律得不到严格执行,法律的作用就会降低,法律的权威就受损,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欲提升司法公信,应先做足法律执行的功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