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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鉴定机构 加强费用保障

2018-09-27 09:26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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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在青海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身为青海省政协委员的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杰、检委会专职委员郝瀚,提出“关于在我省确立公益诉讼鉴定机构和专项资金制度”的提案,后被确定为此次会议9个重点提案之一,明确由该省副省长王正升领办、省政协副主席马海瑛督办。

 

  鲁网9月27日讯  今年1月,在青海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身为青海省政协委员的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杰、检委会专职委员郝瀚,提出“关于在我省确立公益诉讼鉴定机构和专项资金制度”的提案,后被确定为此次会议9个重点提案之一,明确由该省副省长王正升领办、省政协副主席马海瑛督办。被督办单位青海省司法厅、环保厅和财政厅,分别对提案内相关建议予以认真办理并及时答复。目前,提案反映的问题得到切实解决,成为9个重点提案中第一个得到落实的提案。

  一是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问题。此前,青海省内没有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有关环境污染的鉴定评估只能委托外地鉴定机构,费用高、周期长,诉讼成本加大,影响了公益诉讼的社会效益。依据提案建议,4月16日,青海省政协召开提案督办会,要求该省环保厅与司法厅就组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沟通协商。会后,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筛选推荐该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申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登记。目前,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鉴定中心已完成注册登记并开展鉴定业务。

  二是解决了公益诉讼所需的调查取证、评估鉴定及其他费用保障问题。公益诉讼属于新增检察职能,所需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费用有必要专项拨付。依据提案建议,青海省财政厅将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所需调查取证、鉴定评估以及其他必要费用支出,按照收入与支出责任相对等的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先行安排解决;待案件判决后,赔偿资金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三是解决了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专款专用问题。实践中,有些案件当事人支付的赔偿金或修复费用能否实际用于修复生态,直接决定公益诉讼目的能否实现。依据提案建议,8月13日,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对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将生态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列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青海省财政厅进一步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相关资金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这些实际问题得以解决,有效破解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难题,也为青海省检察机关更好地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保障。


初审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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