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9月25日讯 子曰:“三十而立,四十不惑。”诞生于1986年上海的中国未成年人检察(下称未检)已过了而立之年,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未检的理论与实践之间也不乏理念冲突与现实博弈,而且,其司法机制运行是否科学合理,等等,同样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直面未检业务办理的一些现实理念冲突与博弈,深度反思被害人保护和防卫社会理念的合理切入点。未检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除了秉承目前大家比较关注的儿童利益最佳原则以外,还要注重被害人保护和社会防护。近年来,在办案过程中,未检检察官遇到了一些司法实务问题,比如很多未检案件并不是因为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本身轻微,而是因为其具有减轻、从轻等法定情节而从宽处理。因此有些案件在判决后,可能会因被害人以及社会公众的不理解而产生非议。有时,未检案件处理本身难度不大,而难度却在于对其后续处理。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价值位阶关涉未检工作孰前孰后、孰轻孰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旦发生,社会与刑事司法都将面临双重抉择的两难境况:其一,是否能够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及时还被害人及其家属一个公道;其二,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理是否应秉承“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社会利益最佳原则”及“最佳司法利益原则”,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即便于个案中为了防卫社会和保护被害人而采取相关措施,但基于维护未成年犯罪人应有的合法权益,相关措施仍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亦即遵循个案平衡和比例原则。践行“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只是论证了开展未检工作的必要性,但未检可持续发展却仍需要同时考量“社会利益最佳原则”及“最佳司法利益原则”等充分条件。只有“必要”加“充分”,未检工作才能在机构改革、业务创新、绩效考评等现实运行中更具合理性。
积极探索少年司法及未检二元化机制,理性、平和分流未成年人案件。探索和构建面向未成年人轻微犯罪及违法、未成年被害人案件的未成年人非刑事司法,以及面向未成年惯犯累犯及较严重犯罪案件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两者互通互融。以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案件中的身份是加害人还是被害人作为判断标准,未成年人案件可以分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和未成年人保护案件两大类。当然,这两种分类并不是绝对割裂的,而可能于个案中相互重合与叠加,呈现刑民交叉。这种叠加效应体现出少年司法二元化的趋向性,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及未成年人民事司法,而后者则以强化家庭环境和监护人责任为导向。时代变迁,检察环节所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不单单只是传统意义上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或应与时俱进,以“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及“国家亲权”法则为导向,围绕检察职能,适当延伸至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当然这种延伸并非是无的放矢、任意而行。而未成年人保护案件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被害案件及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两者亦有交叉之处,尤以“家庭”及“家庭功能”凸显之。故此,两者皆宜以“归责性”为导向,倡导“平衡与恢复性”理念。
未检工作亦是复合型司法,既是组成少年司法的重要且不可或缺的力量,担负着对未成年犯罪人防控和权益保障的职责使命;同时,其亦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向新时期检察改革提供未检改革经验、路径和智慧的历史使命。相应地,在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谋篇布局时需综合考量,整体性筹划和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和权益保障。
结合老年人检察、家庭暴力检察等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为导向的专业检察工作,积极探索少年家事检察的成长空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检察特别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所涉及的争议问题可能比较多,包括理念、程序、实体等,但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检察及未成年人家事检察的争议点则相对较少。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之中总存有无法落地之处,如强制亲职教育及惩戒,再如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处置,那么,在家事检察这个大的范围里面是否就可以把它落地?家事检察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而是与现在的检察职能存有相当的关联度,并可以家事司法对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拓展进去。纵观历史,民国时期颁行的《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可参与婚姻、亲子、禁治产等家事案件。历史可鉴,家事检察或可成为未检的一个重要方向,它涉及到的内容可能会给未检发展提供一个可持续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