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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籍合组织进行法律规制

2018-08-14 12:59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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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合组织是指因户籍、房籍、地籍等联结因素而集合成员所形成的社会组织,具有与人合组织、资合组织迥异的功能属性与结构特点。

 

  籍合组织是指因户籍、房籍、地籍等联结因素而集合成员所形成的社会组织,具有与人合组织、资合组织迥异的功能属性与结构特点。这类社会组织主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成的业主大会、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其数量极为庞大,在经济社会运行与发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籍合组织运作效能较低,需要法律采取特别措施予以维持和提升,如根据籍合组织存续目的赋予其应有职能,合理确定其运作规则,尤其是要合理设置公权力介入模式。在籍合组织立法时,切忌以人合组织、资合组织为镜像简单摹写。对于不宜继续采用籍合组织结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早地妥善地改制转型。


初审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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