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法院对被告人高亮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高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已经退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55.3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个人受贿人民币142.7万元、美金4.15万元继续追缴;共同受贿人民币340.6万元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高亮先后担任桂林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兴安县政府县长。在此期间,被告人高亮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和与其妻吕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38.6万元、美金4.15万元,影响政府公信力,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个人收受和与吕某共同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亮所犯之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对其犯受贿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本案实际,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日,资源县相关部门组织新任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机关工作人员70余人旁听了高亮受贿案宣判,进行廉政警示教育,并对参加人员提出要求:一是要认真接受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切实感受违纪违法带来的惨痛教训;二是要以此为鉴,自查自省,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