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县海洋与渔业局渔政电信股原股长李梅祥,收受他人好处费2.6万元,在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鱼苗项目过程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损失50万余元。昌江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梅祥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认为该案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
一审判决 免予处罚
2012年,57岁的李梅祥担任昌江县海洋与渔业局渔政电信股股长。这年,李梅祥在负责采购、验收海南某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的执法艇工作中,负责公司销售的沈某分4次送给李梅祥共6000元。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2015年7月,李梅祥组织人员分别在昌江县海尾镇、七叉镇验收、放流青石斑鱼、草鱼、鲢鱼、鳙鱼。验收过程中,李梅祥对鱼苗计数等工作疏于监管,在供应商苏广忠提供的鱼苗量远未达到合同要求数量的情况下,鱼苗被工作人员采用不规范方法验收合格并放流,致使苏广忠顺利取得国家拨付的87.18万元鱼苗款。但其实际流放鱼苗价值36.7万元,致使国家资金损失50余万元。在此过程中,苏广忠送给他感谢费2万元。
2016年2月,鱼苗供应商苏广忠因犯诈骗罪被另案处理,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并认定诈骗鱼苗补助资金50余万元的事实。李梅祥因苏广忠诈骗案被牵出,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2018年3月,一审法院认定,李梅祥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议论纷纷 再次核证
一审判決结果公布后,在当地倍受议论。昌江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对此产生警觉,遂向该院领导汇报。遵照院领导指示,出庭公诉此案的检察官及检察委员会委员重新核实此案的全部证人证言及所有书证,并重新提审讯问被告人,查清一审法院对此案判处免刑的法律依据。调查数日后,办案检察官及检委会委员们认为:首先,被告人李梅祥犯数个职务犯罪。其受贿行为与失职行为紧密联系,收受贿赂是其怠于履职的重要原因,其受贿且渎职行为的社会危害远大于单纯的渎职和受贿。其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其次,李梅祥无认罪、悔罪表现。再次,苏广忠因诈骗罪被绳之以法,而因收受苏广忠好处费,从而玩忽职守,导致国家损失50万余元的直接责任人李梅祥却判免刑,于法无据,于理不通。2018年6月,昌江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此案提出抗诉。
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接到昌江县检察院对李梅祥玩忽职守、受贿案的刑事抗诉,经审查后认为,昌江县检察院抗诉有理有据,2018年8月23日,决定支持抗诉。
二审改判 于法有据
2019年2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二审检察员发表了抗诉意见及理由:原审被告人李梅祥犯有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应数罪并罚,此已为判决书所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原审被告人李梅祥为了让苏广忠中标,向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打招呼,徇私舞弊故意不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刑法》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苏广忠采取围标的方法中标,是非法行为。原审被告人李梅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且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故意不履行其监督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应予严惩。
近日,二审法院经重审后采纳了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并作出终审判决:改判李梅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