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欧洲法律复兴、亨利二世统治以及中央集权制的建立,普通法于12世纪下半叶逐渐形成,而《格兰维尔》教科书的问世,被视为是普通法真实起点的标志。可以说,正是凭着这一著作以及作为首席政法官从事的工作,格兰维尔成为了英格兰法最早塑造者。例如,《格兰维尔》确立了两样东西:法律规则由法院创设,并记录在案,这构成了普通法的基础;罗马法、民法以及教会法对英格兰法的影响,罗马法为英格兰法提供了一种依据法律材料进行推理的方法,提供了一种产生技术语言与技术形式的能力。
与此相似,布雷克顿也因其著作而被视为是英国法最重要的塑造者之一,可以说,在现存的、普通法迅猛发展时期产生的诸多著作中,布雷克顿的著作当属于权威之作。在他的著作中,揭示了英格兰法依赖于令状及诉讼形式、已决判例,还诉诸罗马法。难怪作者给予了极高评价:“正是借助布雷克顿的著作,人们才保住了普通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并取得了议会斗争的胜利,以至于最终推翻了君主专制政体。”到了 14、15世纪,有两位不同寻常的律师,他们是:利特尔顿与福特斯丘。前者以《论土地占有》对该时期的土地法——这一最重要的私法分支的发展状况——进行了总结;后者撰写的《英格兰法礼赞》和《帝制论》对英国宪政有着持久的影响力。
作为英美法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普通法的地位举足轻重,而要论对普通法发展作出最大贡献的人,非柯克莫属。他与詹姆士一世的经典对话,充分表明他对普通法至上的坚定信念以及对权力专断的厌恶。不仅如此,柯克对英格兰私法、商法、刑法、宪法等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比如柯克提出刑事程序中应减少刑讯逼供,这使得英格兰的刑事程序成为了法国大革命后其他国家争相效仿的对象;凭着议会中反对派领袖的地位,他巩固了议会与普通法之间的盟友关系,不仅确保了普通法至上理念,而且以此建构了现代国家的政府,并成为了美国宪法以及欧洲其他国家宪法效仿的楷模。柯克之于英格兰私法和公法,正如莎士比亚之于英格兰文学、培根之于英国哲学、钦定圣经的翻译者之于英格兰宗教。
“光荣革命”确立了法官独立原则,这不仅提升了法律职业群体的格调,而且确保了普通法能有序发展,还营造了新的商业环境。霍尔特在宪法、刑法和商法领域的工作,为普通法注入了现代社会的需求和现代思想。他将“法官应公正地对待刑事被告”这一现代理念引进了刑法……对于这些塑造者们的贡献,作者总结道:“在历史的重要转折关头,英格兰幸运地遇到了一些伟大的法官,他们型塑了英格兰法,使之适于解决新时代提出的难题,同时没有明显抛弃这些原则的连续性。”在这方面,柯克、曼斯菲尔德尤其功不可没。
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有效补充,同样是英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圣·杰曼所著的《神学博士与普通法学徒之间的对话》深刻分析了衡平法存在的原因;莫尔被任命为衡平法院大法官,使得在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搭建起了桥梁;埃尔斯米尔坚定反对柯克试图限制衡平法院发布禁制令的企图,从而确保了衡平法的应有地位。而最伟大的衡平法体系的奠基人,则是培根。在担任衡平法院大法官期间,他恢复了普通法与衡平法院之间的和谐关系,改革了衡平法院在程序上的一些问题,还兑现了自己承诺的快速处理案件的诺言,保障了衡平法院的自由发展。
随着衡平法的发展,它急需一些一流的法学家担任衡平法院大法官。而哈德威克就是最好的胜任者。作为18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哈德威克在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规则方面对衡平法影响极大。另一位衡平法体系的推进者则是埃尔顿,他确立了衡平法中的很多重要原则,通过一个个判决,阐明了“法院应在何时帮助无偿取得者”规则、作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次序学说”基础的原理等。
经典就在于寓意深刻,英国法律史与其说是法律的历史,不如说是群星璀璨的“法律人的生命史”。该书值得每一个法律人仔细品读、耐心回味,为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