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及被害人47名,其中在校大学生39名,直接导致1名大学生自杀身亡。近日,由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等1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宣判,组织领导者胡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20万元,其他骨干成员分别被判十八年至二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胡某伙同麻某、徐某等通过网络平台经营针对在校大学生等年轻群体的“校园贷”。2017年8月,被告人胡某、鲍某租赁房屋,雇用多名业务员经营线上放贷。同年10月,胡某与鲍某等人共同成立公司,开展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等的“套路贷”。胡某还伙同他人开发“凭证云”软件,为实施“套路贷”积累客源。
2017年6、7月间,被告人魏某等到胡某处学习线上放贷业务并开始经营,随后在桐庐县开展“套路贷”业务。同期,被告人施某等从胡某、魏某、麻某处学习放贷业务后,以“钱庄”名义开展“套路贷”。
在该组织形成过程中,胡某为分享客户资源、建立放贷与审核规则,创建了“桐庐帮”微信群,打造组织重要成员间稳定的联系网络,通过微信群设置放贷审核规则,明确风险控制规则。同时,不断发布信息,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在胡某领导下,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长期盘踞在杭州下沙高教园区等地,向在校大学生放贷,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并以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假借“平账”垒高借款数额进而“爆单”催讨等手段,向在校大学生等实施以“套路贷”为主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后,以非法拘禁或威胁恐吓、上门催讨、“谈判”“协商”为名向家长逼要高额欠款,获得财物以支持该组织运转,并将利润投入“套路贷”犯罪活动,进一步敛财。
法院查明,该组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涉案金额291万余元,涉及被害人47名(其中在校大学生39名),直接导致1名在校大学生自杀身亡、1名在校大学生跳楼致伤、3名在校大学生自杀未果,18名被害人受影响退学、休学,对下沙高教园区等地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恶劣影响。
由于此案案情复杂、影响大,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专门组建办案组,该院检察长王玉碱直接担任专案组负责人,安排精干力量办理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全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严把证据审查关口,准确把握案件定性,揭露“公司化运作”“民间借贷”的虚伪假象,并与公安机关联动“打财断血”,依法查封、扣押涉案人员的房产、车辆等财物,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同时,该院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加大追诉同案犯力度,陆续追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人员10余人(另案处理),通过“一案三查”摸排出公职人员“关系网”“保护伞”线索4条,依法移送监察部门查办。
为确保庭审效果,该院制定了详细的庭审预案,从瓦解黑社会性质组织薄弱成员着手,从内部瓦解犯罪组织攻防体系,而后运用证据体系层层推进,多名被告人由最初的对抗、拒不认罪,到历经庭审后在最后陈述阶段的痛哭悔过,该案最终顺利判决。
又讯(通讯员赵武 陈健)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6项罪名对被告人胡玉等12人涉黑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据悉,该案是淮南市级挂牌督办的涉黑案件,也是该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办理的首例校园“套路贷”黑社会犯罪案件。
经查,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胡玉等人以海阔金融公司名义实施非法放贷,攫取高额经济利益,通过让借款人签订双倍甚至更高金额的借条等,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通过转账形式制造交易流水,强迫借款人签订虚假借条、收条,以“砍头息”“续期费”“逾期费”等名义从借款人处收取高额费用。为索取非法债务,胡玉等人持虚假借条上门索债,采用言语威胁、纠缠、滋扰、喷漆、烧纸钱等手段逼迫借款人偿还非法债务,并对借款人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借款人及周边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破坏村居环境,造成周边群众恐慌,社会影响恶劣。
为扩大放贷范围,胡玉等人以“校园贷”名义对本市部分高校学生实施非法放贷,在借款学生无法按期还款或无力偿还时,逼迫他们充当非法放贷业务员在高校扩展非法放贷业务,牟取利益。胡玉等人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涉及淮南市高校多名学生,造成2名学生退学、5名学生休学的严重后果。同时,胡玉等人肆意妄为,公然前往高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通过电话、短信骚扰高校教师,对学校施加压力逼迫学生还钱。胡玉等人的行为造成部分借款学生及家人先后跳河、自杀等行为。
“套路贷”犯罪手段环环相扣,强迫借款人偿还所谓债务,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大通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紧盯化解金融市场风险,维护校园秩序和学生合法权益,全力查办案件。该院成立了以检察长胡厂为主办人员的办案组,经过多轮案件分析研商,对案件定性、事实、证据收集、固定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研判,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努力通过办案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