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张振清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对被告人张振清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违法所得410万元予以追缴;并责令张振清、王占田等8名被告人赔偿张家口永通机动车检测中心8.5万余元。判处陈立新等8名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具体罪责分别判处十五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3.8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同案审理的王占田等其他6名被告人,根据具体罪责分别判处三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1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张振清、陈立新、孔建忠为索要高利贷,于2000年12月中旬将贾某非法拘禁四天,致贾某非法拘禁中跳楼死亡,贾某的妻儿被迫搬家、改名、转学,此事件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并由此树立了张振清的非法权威。2006年,张振清又伙同他人与李建军、李建强(已判刑)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聚众持械斗殴,逐渐确立了强势地位。至2008年底,张振清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同事、同学、亲属、邻居为纽带纠集人员,形成了以张振清为组织者、领导者,陈立新、王利军、段志城、苑吉为积极参加者,韩晓明、王昭青、梁明珠、刘涛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年来,该组织通过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手段暴力讨债,大肆攫取不法经济利益;采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放弃竞拍;采用停放车辆、人员围堵等手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该组织横行霸道,欺压百姓,严重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张家口市区及周边地区造成极其恶劣影响。基于以上事实,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