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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崇左一涉恶势力八人被判刑

2019-03-20 14: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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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何某、何某武等8名被告人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8名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刑罚。

 

 

  鲁网3月20日讯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何某、何某武等8名被告人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8名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刑罚。

  2018年5月7日,被告人何某、何某武等人召集罗白乡枯隆村部分村民到木材老板叶某发的桉树砍伐工地,以运输桉树车辆压坏蔗区道路为由,要求叶某发支付“修路费”,否则村民不让运输木材的车辆通过。当天由于木材老板不在现场,“修路费”的数额未确定,老板表示会找人与村民协调。但何某、何某武等人要求木材老板支付5000元作为茶水费才能离开。经协商后由工人叶某丰通过微信将4800元转至何某武微信账号中。何某、何某武等人当晚便用得来的钱买烟酒聚餐,剩余的钱由当天到现场的人员平分。5月中旬至6月中旬期间,被告人何某、何某武等人多次堵路后得到木材老板共计95200元的“修路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何某武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达10万元,数额巨大,8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何某、何某武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手段,多次以修路为由阻碍木材运输车辆通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违法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8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何某、何某武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3万元不等。


初审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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