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2月18日讯 严格依法办案不但与党的领导不相冲突,相反倒是更有利于把党的领导在司法领域落到实处。
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通过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这将促进法治中国建设迈入系统推进的新阶段。
历史证明,党什么时候重视法治,党就兴旺发达,人民就幸福安康。党什么时候不重视法治,就国乱民怨。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和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高度契合和统一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我们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但这种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插手,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这个界线一定要划分清楚。”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能够干涉干扰司法机关裁判结论的主要力量是来自各级法院内部的行政力量和来自法院外部的力量,个别党政领导以“党的领导”的名义对具体案件“递条子”、“打招呼”,说到底还是想要司法服从这些领导干部的意志,或者说维护特定人员和小团体的权威和利益,并且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腐败源,对党的领导有百害而无一利。可喜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3月30日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已明确将“领导干部”界定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2015年以来,中央政法委先后通报了多起典型案例,一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受到了惩处。这对司法人员来说,既是一种鼓舞,也是一种鞭策。这就要求我们自觉排除一切来自宪法和法律之外力量的干预,也会倒逼我们严格依法办案,司法腐败的概率就会降低。也就是说,如果党的决定通过党员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活动形成了法律,那么,只有这些法律得到最严格的实施,才是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正如周强院长在发表于2016年11月22日的《人民日报》上的《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一文中所指出的: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是党作为一个整体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决不能以党委决定改变、代替司法裁判,更不能包办、代替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作出处理。因此,严格依法办案不但与党的领导不相冲突,相反倒是更有利于把党的领导在司法领域落到实处。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持续推进,司法职业自身的逻辑正在形成并日益制度化,必须以适应司法专业特点的方式维护和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党领导司法的关键。党支持司法的实现方式具体应包括通过权力机关间接切入,发挥司法机关党组的作用和改进工作机制。
领导不等于干涉,党对司法的领导应定位于对司法方针政策、组织人事和廉政监督的领导,以前存在的政法委直接审批案件、各级党政干部干涉具体办案过程的做法必须废除,这样有利于从制度上落实司法责任制。实践中,党的政策具有宏观性、指导性和大局性,而法律是将党的政策微观化、具体化和规范化的行为准则。并且,专业主义是所有文明进步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法律是一门经过长期研究和实践才能掌握的技艺,只有经过长时间学习和具有实践经验的人,才可以行使司法审判权。因此,党对司法的领导应从以下方面切入:通过立法机关把党的意志依法变为法律;通过权力机关向司法机关推荐优秀法律人才;通过司法机关的党组织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通过法定程序对司法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
加强顶层设计、政策推动与基层探索的关系,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构建权责明晰、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司法权运行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再次将司法责任制提到了新的高度,体现了我们党继续深化、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坚定决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司法公正问题,是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但司法责任制改革可谓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对其他各项司法改革均具有牵引和统领作用。当前司法责任制的构建,必须以符合司法自身规律的有区别的责任承担形式为保障。如,过于严厉的责任承担可能引起法官的畏葸而不愿承办案件,而过于宽松的责任承担将会使追究成为“纸糊的老虎”。
“党支持司法”是党在处理与司法权关系时的最新和最科学的表述,其科学性就在于这是在落实宪法中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实则就是要打破现有的司法组织架构,重新构建一套与现行乃至未来司法态势相衔接的司法运行模式。全体法院干警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一员,以实际行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乃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