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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规范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

2018-10-29 10:43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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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是指检察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将重大监督事项作为案件办理,建立从监督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复查复核到结案归档的完整流程以及配套的工作制度。

 

  鲁网10月29日讯 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是指检察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将重大监督事项作为案件办理,建立从监督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复查复核到结案归档的完整流程以及配套的工作制度。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实质上是将内部的流程管理与外部的监督程序结合为一体,在传统的监督工作中融入规范、效率、参与和公开等价值因素。

  构建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制度对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体现规范价值。监督事项案件化就是要把监督工作纳入法定程序,统一监督的范围、步骤、方法和质量标准,要求监督事项建立案卡、卷宗、归档,使得监督工作具有明确“路线图”,真正实现有规范可依、有制度可循、有标准可评。二是体现效率价值。探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改变原有的被动、静态工作模式,推行主动监督、动态监督,提高监督效能。三是体现参与价值。将监督事项按照正式的案件办理的模式,设置接受投诉、立案调查、充分听取公安机关、被调查人、诉讼参与人意见、接受当事人异议等工作流程,有效保障公安机关、被调查人和诉讼参与人参与程序的权利,使得监督结果更具权威性和可接受性。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等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建立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构建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实效。

  第一,合理确定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范围。重大监督事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是法律监督的重点。建议将“重大监督事项”范围限定为:一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活动,包括督促行政执法单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两法衔接”工作;二是纠正漏捕、漏诉等实体性侦查活动监督;三是对有关人员故意实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65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违法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属于应当制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侦查活动监督、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刑事执行监督。

  第二,建立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的规范制度。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须建立符合监督程序运行和证据收集的案件管理流程,每个节点的决定和实施过程要留痕,实现监督信息全程化、动态化。具体而言:一是受理和立案。明确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的启动标准,制定受理和立案标准,确保程序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二是调查和核实。通过调查核实获取证据,进而确认违法事实的成立与否,是诉讼监督运行的关键。需要注意的是,调查核实不宜采取限制或剥夺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手段。三是审查决定和监督纠正。审查判断环节是监督的核心环节,要求对违法行为性质的判断要准确,监督纠正方式要适当。四是复议复核。被监督机关认为检察机关监督意见错误要求复议的,检察机关另行指派人员重新审查,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五是跟踪反馈和复查。强化对监督案件的跟踪问效,优化监督效果。六是结案和归档。监督文书送达后,收到被监督机关的反馈意见后,监督工作终结的,可以结案归档。

  第三,建立诉讼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配套制度。一是建立差异化的证据规则。坚持以证据为核心的原则,针对不同监督事项建立一套差异化证据规则,包括证据种类和范围、证明力大小、取证方式、证明标准等内容。二是改造监督案件的流转平台。建议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软件进行升级改造,实现监督程序和要求细化到每个节点,打造契合诉讼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的业务平台。


初审编辑:李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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