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0月26日讯 传统中国国家律令的宣教普及,可能始于周代。据说周代即有“悬法象魏”之制,即以图像方式将法律公布在王城前门两壁上,令官吏率百姓观看。还有专掌法律宣教的官员“布宪”到四方乡村宣讲法律。
春秋时期,郑国、晋国铸刑书于铜鼎,打破了此前“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传统。秦代曾设有专掌法律知识的“法官”,回答百姓关于法律的问题,向他们宣讲法律。汉魏以降,国家法令一般以手抄或雕印副本方式传到地方,存于官府;官府再命人节录死罪重罪条文“悬示亭传”,即在乡亭或村落集市公布法令节要。唐时也有地方长官为民“书制律,户给之”的做法,大概是抄录法令节要发给每个民户。
明代《明律·吏律·公式》中关于“讲读律令”的规定,应该是中国古代正律中首次出现关于法律宣讲事宜的条款,其规定“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过失犯罪或牵连致罪时免罚一次,家藏《大诰》并诵读者减刑一等。各级学校须以律令大诰为内容教学并考试。此外,明清还有“讲读律令”之制,即每月初一、十五两天,地方长官必须召集民众在衙门宣讲皇帝“圣谕”和律令。
中国古代“礼法合一”,法律宣教实际上包含在学校教育、科举考试、乡老劝喻、民俗礼仪、乡约与宗规族法等等之中,人们知礼实即知法。长官在判决案件时写下的充满道德劝喻的批词、判词,传诵于民间,实际上也是法律宣教的方式之一。
传统中国的法律宣教制度,有着自己的鲜明特色,是封建专制集权政治体制下的法律宣教制度,并且产生于小农经济背景下。这种背景或特色的法律宣教,往往与道德教化合二为一。其宣教本身并不在乎法律是非的认定、法律知识的普及,也并不在乎普及具体法律规则并让其成为社会生活的标准和指南,而在于让人民提高道德水平,成为安分守己的良民。
纵观历史,古代中国是一个较稳定的社会,尽管历代王朝更迭,君主易位,但根本制度却不变,其中最根本的因素就是礼制的影响。
古代社会就是通过礼制秩序的构建实现社会秩序和谐的。社会秩序的确立不能没有权威规范的存在,其关键则是在于确立一种能够为整个社会普遍认可的权威规范体系。在古代社会,这就是传统文化的核心,也是传统法的形式之一——礼。因此,礼与社会秩序的整合,要求父慈子孝,君贤臣忠,贵贱有等,尊卑有度,形成一种等级森严却又井然有序的礼制秩序。这种秩序能够全面指引人的内心与行为,从而激发民众对最高权力支配地位的内心认可。每个人都是这个秩序中的一环,这个秩序规定个人恪守自己的本分权责,并要求别人如何行为甚至如何思想,从而实现政治体制的顺利运转。古代中国法律宣教普及制度在其中无疑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正是通过宣教普及使得这种思想和观念让每一个个体都在名分体系之内。这也是传统中国普通民众对权威规范予以认同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