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 > 法制频道 > 法制频道 > 专家联盟 > 正文

禁渔期内非法电鱼

2018-09-26 12:5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包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影响湘江生物休养繁殖,给湘江渔业资源造成一定的损害,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鲁网9月26日讯 近日,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包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包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在湘江株洲县南洲镇河段内投放鲢、鳙鱼苗共计1100尾(鲢、鳙鱼各50%,规格10cm以上平均50g/尾),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悉,该案是株洲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2018年6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包某在明知湘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用竹竿、铁丝、电线等自制成一套简易电鱼工具,自驾木质渔船在湘江株洲县南洲镇江边村河段后电鱼。凌晨2时许,包某被株洲县畜牧水产局执法人员现场抓获,当场查获包某捕获的水产品:鳜鱼三条,重0.3公斤,翘嘴鲌鱼一条,重0.3公斤,黄鲴子鱼三条,重0.4公斤,并当场扣押其电鱼使用的工具木质渔船、声压机、发电机。捕获的水产品当时即被株洲县水产畜牧局工作人员放回河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湘江水域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考虑到包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包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影响湘江生物休养繁殖,给湘江渔业资源造成一定的损害,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包某主动缴纳了履行保证金,用于修复被其破坏的湘江生态环境,对其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初审编辑:李晨
分享到:
./W020180926468106650178.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