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9月19日讯 什么样的人才能成为执法者?品行好,纪律严明,专业素养高,这大概是我们常常提到的职业标准。不过在越来越强调专业化的语境中,对执法者心理素质的关注不可忽视。尤其当今社会,各种矛盾冲突复杂多样,执法者就处在矛盾旋涡当中,处在不满情绪宣泄的第一线,他们的心理状态如何,将直接关系到执法目的的实现。
对执法者心理状态的观测,直接源自一个浅显的道理:执法者也是人。既然是人,就有七情六欲,就有情绪波动甚至心理问题。与其他职业相比,执法者一方面肩负巨大的办案数质量压力;另一方面在办案中接触的多是负面情绪,很容易产生过重的心理负荷,甚至酿成悲剧。
以警察为例。警察不单肩负治安和打击犯罪的诸多重任,还面临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冲突,感知、体验着来自各个角落的负面情绪和阴暗面;在政府序列中,警力是一种可以随时动用的“灭火器”,而在老百姓心中,警察几乎代表了整个政府,是最平常的“撒气”对象。从世界范围看,警察自杀都是个普遍性问题。据称,比利时从事警察行业的自杀人数是其他行业的两倍;美国的警察自杀率远高于警察被谋害率。近年来,在我国,公安部门对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也更加关注。
对很多警察而言,工作中没有上下班的概念。反过来这种过度介入社会的权力,也遭受社会越来越广泛的监督和批评,这无疑对警察形成一种重压,基层警察在繁重的工作同时,不得不时时小心翼翼、处处提心吊胆。相反,在外界看来,警察却往往被视为一种“冷血动物”,社会上要求依法执法的诉求越来越强,而关注制服下面一个个有血有肉的人的心理需求却并不多。
不单警察,法官、检察官等亦是如此。诉讼爆炸时代,不仅办案数量成倍增长,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而且法官在具体个案中面临的往往是“胜败皆怨”的窘境。而这几年在职务犯罪查处过程中,一些年轻执法者往往受到内心震动,传统“三观”更是遭受严峻挑战。我常听朋友讲,一些刚刚迈出校园的法科学生,就办理诸如离婚或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这其实对执法者的成长而言是暗含风险的。用辩证的眼光看,社会期待规范而有效的执法,同时也离不开对执法者另一面的观察:生活的不规律、工作的超负荷、来自社会阴暗面的心理压力。倘若不以柔软之心对待执法者“弱”的一面,公众也终难获得强有力的保护。
一支优良的执法队伍对社会而言乃法治之盾,而锻造这么一支队伍,必须从多方面关注执法者的内心,保障执法者成为“内心强大的人”。真正内心强大的人,拥有极为坚定的定力,即便在各种负面情绪的冲击之下,仍能对未来充满希望,对人生价值有清晰认知。就执法者而言,最核心的是需要有坚定的法治信念,对法律职业拥有坚毅的定力,将执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内化为自身的内在目标。这可能需要我们在设计执法者资格准入条件时,就考虑到思想政治素质的要求,力争选取德行上优秀的人进入执法者队伍;同时,不可忽视对执法者心理的干预与帮助,包括专门的教育、定期的心理评估,以及工作安排上的新老搭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