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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家事审判新模式

2018-09-18 17:4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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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工作在坚持以“服务发展理念”基本原则基础上,应以法律、感情双干预机制为工作主线,不断探索家事审判和矛盾化解的新路子,笔者所在准旗法院形成了“家事纠纷处理四大原则”的家事审判思想,交出了一份调撤率达75.4%的答卷。

 

  鲁网9月18日讯 始终坚持服务发展理念,绘就家事审判新格局;加强家事审判组织创新,打造专业化“家事审判”团队;坚持家庭本位裁判理念,探索建立家事纠纷处理基本原则;积极探索家事审判新模式,创建家庭和谐新机制。

  古人云“家和万事兴”,一个“和”字,字详意实,意味深远,寄托着中华民族的美好愿望。然而“清官难断家务事”,恩爱夫妻也有口角之争,骨肉至亲也有冲突之时。情在左,理在右,法在中间,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在情理法中努力寻找一条巧解家务事的康庄大道,积极探索出一套符合家事审判规律的审理新模式。

  始终坚持服务发展理念,绘就家事审判新格局

  在家事审判工作方面应始终将服务发展理念作为家事审判的基本原则,笔者所在的准旗法院针对年龄大行动不便的当事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及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到庭的当事人,依法依规利用巡回审判车深入基层开展庭审活动,实现从“坐堂办案”到“上门服务”的新型家事审理新模式。

  加强家事审判组织创新,打造专业化“家事审判”团队。

  彰显人文关怀,打造家事审判环境柔性化。按照“硬件体现软件、硬件体现理念”的思路,建设专门的家事纠纷调解室和家事纠纷心理咨询室,营造家庭式氛围,柔性诉讼环境。

  锤炼优秀队伍,以家事审判工作为依托,组建一支高素质、高标准的家事审判队伍。家事案件通常处理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问题,生活经验丰富的法官更适宜审理此类案件,女法官思维更加理性并且感情更加细腻,可选任在民事案件审理能力突出、调解能力娴熟和生活经验丰富的女法官从事家事审判工作,以适应家事审判的需要。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家庭观,引导家庭成员在充分关注未成年人利益基础上理性表达诉求,突出子女权益协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重视和强化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亲属间的扶养、赡养义务等家庭责任。

  坚持家庭本位裁判理念,探索建立家事纠纷处理四大基本原则

  家事审判工作在坚持以“服务发展理念”基本原则基础上,应以法律、感情双干预机制为工作主线,不断探索家事审判和矛盾化解的新路子,笔者所在准旗法院形成了“家事纠纷处理四大原则”的家事审判思想,交出了一份调撤率达75.4%的答卷。

  子女抚养优先原则。在处理家事纠纷过程中高度重视保护子女及弱势群体成员利益,开展全面的情况调查,必要时引入心理疏导和测评机制,对抚养权归属问题综合作出合理的裁判,在处理具体事项及财产分割中,都向其倾斜,最大限度减少家庭因素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特别是离婚案件中,若双方都不愿抚养孩子,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可以暂时不准许离婚。

  大力打击家暴原则。严格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情节作为分配夫妻财产份额的重要依据。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官审查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只要认为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很可能再发生家庭暴力,依规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保障当事人人身安全,让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人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夫妻共同债务严格审核原则。在审理家事案件过程中,特别是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严格审核夫妻共同债务,防止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弱势一方为另一方背负无辜债务的情况,有效打击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充分发挥感情修复职能原则。对于“未死亡”婚姻不满足于暂时的调和,还要案后跟进回访,防止调和案件出现反弹再次起诉,尽可能地引导和帮助当事人修补、改善原有的家庭、婚姻关系,尽可能地维护原有家庭和婚姻关系的稳定。

  积极探索家事审判新模式,创建家庭和谐新机制

  家事案件从属于民事案件,又因为牵涉到亲情,有别于其他民事案件,因此不能单纯依靠法律法规,或者单纯依靠人情世故进行处理,需要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进行综合考量。

  坚持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维护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繁简分流制度,注重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的区分以及案件繁简程度的识别,简案速审,繁案精审,对于争议财产较多、矛盾较深、当事人情绪激烈的家事案件,可适当放宽审限,提高家事案件的审判效率。

  将心理干预贯穿整个家事诉讼程序的始终,把促成当事人之间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作为开庭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及时了解案件当事人心理动态,关注当事人的家庭生活情况,延伸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最大限度追求“和”的效果。

  坚持家庭本位的裁判理念,完善家事案件证据规则。家事案件多具有紧密而又复杂的亲情、血缘关系,审判中仅依靠“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难以查明关键事实。为此,应建立符合家事案件纠纷特点的证据规则。针对家庭暴力案件,降低证明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扩大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范围,对于弱势方举证能力弱的一方,法院应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如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暴的证据、强势一方的财产调查等,更多地强调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加大释明力度,向举证能力较低的当事人释明具体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所需证据种类及相关事实的证明程度,弥补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足。充分考虑当地的风土人情,积极采集和吸纳民意,结合基本的是非判断标准和法官自由心证,综合判断夫妻情感是否破裂等。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统一。

  建立联合化解工作机制,构建包括法制办、公安局、妇联、民政局、教育局、工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切实解决部门之间沟通协作不顺畅的问题。完善与民政妇联、社区等部门组织间的协作配合机制,避免调解形式化。加强调解专业化,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返聘已退休法院工作人员,充实民政、妇联庭前调解队伍。

  建立健全家庭危机救助机制,加强与妇联、民政、文教等单位协作,为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提供积极的后续司法服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贫困家庭的未成年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当事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引导当事人申请法援。吸纳心理学、社会学人员到家事调解队伍,直接参与家事纠纷调处,同时,引入心理学方法对当事人进行心理测试,帮助法官处理家事案件。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沟通,在涉及家暴的婚姻案件中,当事人在诉讼前往往有多次报警经历,家暴发生时公安机关可最先获取信息,与公安机关探索搭建衔接机制和平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相关证据的固定工作,建立家庭暴力档案,及时留存报警证明、伤情照片、证人证言、诊疗材料等,共同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人身安全保护机制。探索建立由农村“乡贤”出面协调家事纠纷机制,发挥老干部、老党员、老族长、老教师“四老”威望高、影响力强的优势,妥善化解家庭内部矛盾纠纷,推动形成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初审编辑:李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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