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9月17日讯 日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佛山市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佛山市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被诉企业被法院判决赔偿738万元。
众所周知,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也出现了一些“天价”赔偿的案例,例如江苏泰州的1.6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腾格里沙漠的5.69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但过去,由于社会组织整体能力有限,完全依靠“民间”的力量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对保护环境来看,显然是杯水车薪。
令人欣喜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是对这一要求的落实,同时也意味着“公益”在我国法律价值排序上的升格。去年6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授权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去年底中办、国办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赔尽赔”,进一步明确了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更能发挥威力。
生态环境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尽力补上这块短板,要靠“最严环保法”持续发挥威力,也需要政府机关、司法部门以及每个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密切关注与积极行动。进一步看,环境公益诉讼,主角并不是检察机关。面对污染,更多的公益诉讼是由民间力量发起。只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个人、民间组织不愿、不敢、无力起诉时,检察机关才会站出来,担负起公益诉讼之责。同样,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为的是调动更多力量保护环境,更有效地实现环境正义。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度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在大环境的推动下,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制度逐渐健全完善,不仅数量越来越多,而且类型日渐多元,为保护“绿水青山”提供了强大的司法保障。当然,对于环境污染的日常监管,更需要专门执法人员的积极作为,只有执法机关积极作为,才能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就是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积极作为,从而还公众一片蓝天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