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日前,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是如何规定的?如何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办法的相关背景是什么?
答: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于保障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民主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法首次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使用的工作机制,调整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关,明确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以前的基层人民法院牵头负责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这有利于实现人民陪审员选用分离,有利于加强监督制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机制,确保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此,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关、选任范围、选任方式等做出具体规定。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办法一共31条,主要包括人民陪审员选任原则、选任机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内容。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
问:请问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明确了以随机抽选为主、以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一是随机抽选为主的方式。随机抽选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机制创新。通过随机抽选方式,可以使更多的人民群众有机会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同时,随机抽选可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人员参与,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二是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的方式。考虑到在实际审判中有时需要具备特定专业知识和素养的人民陪审员,办法明确,可以由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产生一定比例的陪审员,这是对“随机抽选”选任方式的有益补充。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陪审员不得超过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既满足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又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
问:根据办法,如何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
答:一是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禁止性条件。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二是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进行审查。公安机关主要是提供掌握的犯罪记录;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提供候选人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审查结果。三是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定向审查的基础上,联合法庭、派出所,通过多种渠道,查询了解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确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被纳入选任范围。
问: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加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保障?
答: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政策措施,加强工作保障和指导监督。
二是强化协作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衔接,形成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合力。
三是推动信息共享。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研发人民陪审员选任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两次随机抽选,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要加强信息数据共享。
四是落实保障政策。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办公场所,确保这项新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五是加大普法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色和优势,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