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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护的“木桶理论”

2018-06-06 12:44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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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的保护程度,往往是人们评价立法优良的正当性标准。

 

  对权利的保护程度,往往是人们评价立法优良的正当性标准。现代法治国家,大多在宪法这一“权利宣言书”的统领下,构建起完善的权利保护法律体系,这成为衡量一国法治水准的重要表征。新时代的中国立法,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必将在推进权利保护立法上更加用力。只是在沿袭以往单项权利立法思路的基础上,我们更需要以“全面”思维,检视整个立法的权利保护现状,填补那些不被注意的“权利洼地”,从而提升立法保护权利的总体水平。

  当我们确立起权利保护的“全面”思维后,可能就需要用到劳伦斯·彼得(Laurence J.Peter)提出的“木桶理论”了。这个道理很浅显:一只木桶能盛多少水,并不取决于最长的那块木板,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就立法保护权利而言,我们也可以判定:衡量一个社会的权利保护程度,很大程度上不在于立法确认了多少权利,而在于还有多少权利没有被确认;不在于大部分人的权利保护水平有多高,而在于社会上那些少数群体的权利保护水准。用“木桶理论”分析,那些少数没有纳入到实然法规范的应然权利,那些少数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权利,构成了一个社会权利保护的“最短的那块木板”。从这个角度说,新时代的立法,尤其需要瞄准“少数权利”和“少数派权利”。

  提升整个立法权利保护的“容量”,需要尽力填补那些“权利洼地”,补齐权利保护立法的“短板”。但事情不止如此。“新木桶理论”进一步认为:木桶的盛水量不光取决于最短的木板,更取决于木板之间有无缝隙。这对立法的第二层启示是,对权利的保护性规范不能是分散的、碎片化的,而应当形成一个严密的体系,上下左右彼此之间无缝衔接。实际上,在法律部门划分日细的背景下,对一项权利的保护有时体现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倘若法律规范之间有缝隙,则立法所欲保护的权利很可能从这些缝隙中泄出。

  新时代的立法,应让权利保护得更丰盈。以民法典编纂为主要标志的全面性、系统性权利立法,充分昭示出这一时代风貌。当然,在全面填补权利“短板”、系统构造权利保护法律体系之外,还须关注权利保护的法治平台建设。衍生出的“斜木桶理论”则提出:前述两种说法都是将木桶放在平面上,但如果把木桶放置在斜面上,木桶倾斜方向的木板越长,则木桶内装的水越多。这给立法的第三层启示是,法律对权利保护的程度不光取决于规范本身,还取决于它所处的法治环境和实施状况。如果缺乏基本的价值认同,或者价值认同发生偏失,又或者在执行中其价值被侵蚀,甚至规范被弃之高阁,那么立法对权利的保护效益,与其权利性规范的总量并不一定成正比。

  不难看出,完善的“木桶理论”在评判一只木桶的盛水量时,需取决于三方面的因素。同理,新时代的中国立法在确认和规范权利时,也需要综合性、全面性思维。我们既要关注那些“最短的木板”,为法治中国构造更丰盈的法定权利形态;又要着眼于系统完备的体系化需求,为各项权利提供严密无缝隙的保护规范;还不能忽视权利性规范的实现过程,以良法善治确保立法的权利价值不被倾斜,真正将法定的权利运送到每个人的家门口。

  (作者系国防大学政治学院教授)


初审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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