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石家庄4月27日电(通讯员 李硕)两名无业青年金某、路某共同出资开办文学网站,为提升浏览量进而吸引广告客户,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大量复制、抄袭他人文学作品,日前,经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金某、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查,2011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金某出资3000元和被告人路某共同开办了某文学网站,由路某负责该文学网的日常经营,在该网站经营期间,为提高网站的浏览量进而能够吸引大量的广告客户,金某、路某在没有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某中文网上刊载的电子文字作品大量复制到该二人开办的某文学网上进行登载。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经司法鉴定:从金某、路某开办的某文学网上登载的700余部电子文字作品与拥有著作权的某中文网上的电子文字作品具有相同名称,二者的相似度大于70%。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路某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互联网复制发行电子文字作品700余部,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由于两名被告人当庭认罪,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