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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把握补充侦查可择性、主导性、说理性

2019-12-23 08:26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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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补充侦查工作重视不够、补充侦查法律文书说理性不足、退回补充侦查比例偏高、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比例偏低、补充侦查质量和效果不佳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刑事检察监督办案质效。

  鲁网12月23日讯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以通过补充侦查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和情节。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补充侦查工作重视不够、补充侦查法律文书说理性不足、退回补充侦查比例偏高、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比例偏低、补充侦查质量和效果不佳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刑事检察监督办案质效。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多次提出,检察官办案要牢固树立整体质量意识,加强补充侦查的针对性、说理性和指导性。笔者认为,检察官正确认识和把握补充侦查的可择性、主导性、说理性、亲历性、有效性,提高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工作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有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庭审实质化要求,有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作用,有助于按照“案-件比”指标管理体系要求提高办案质效。

  一、补充侦查的可择性。一般而言,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退回公安等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另一种是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哪些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哪些案件自行侦查,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通常包括: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在认定事实、证据方面与公安机关有较大分歧意见;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况;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情况。补充侦查采取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还是自行补充侦查方式,检察机关具有选择权和决定权,可以根据补充侦查工作量大小、所需时间长短、自行取证必要性和侦查能力及效果等情况作出合理选择。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官往往没有认真考虑上述因素,很少采用自行补充侦查的方式,不管什么情形都一退了之,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导致自行补充侦查比例偏低,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缺陷比较严重,或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或遗漏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补充侦查工作量较大,所需时间较长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比较适宜。但是对于补充侦查工作量较小,审查起诉工作负荷不大,检察官有能力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补证任务的案件,完全可以采取自行侦查的方式。对于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侦查人员违法取证有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除要求公安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外,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期限内有能力自行完成调查取证任务,自行补充侦查的效果会更好。

  二、补充侦查的主导性。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特别是在刑事案件审前程序中,检察机关依照以审判为中心、推动庭审实质化的各项标准和要求,对证据的收集、判断和运用发挥着积极主动的引导作用。补充侦查工作,属于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从实现犯罪追诉任务的角度看,与前期的侦查一样,都是为起诉做准备,应当服从、服务于案件的起诉,检察机关也应当主动作为,承担主导责任。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理所应当是由检察官主导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人员提供适当的帮助、协助。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在正式补充侦查前,检察机关要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查的理由和补证提纲,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正是依据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决定和补证提纲才启动补充侦查工作,开展补证活动的。在补充侦查过程中,虽然主要的侦查工作由公安机关进行,但是检察官可以适时了解和掌握补充侦查工作进展情况,帮助公安人员研究分析补证是否符合起诉和审判的标准和要求,为补充侦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引导和指导。在补充侦查结束后,检察官要根据补充侦查情况作出判断,决定案件是否提起公诉。对于没有达到补充侦查要求和目的的案件,还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公安机关再次补充侦查,依然起着主导作用。

  三、补充侦查的说理性。对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官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理由,并以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的形式明确、具体地列明补充侦查的具体事项和要求,逐一说明证明的内容,表述力求准确、清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要很强。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文书说理性、针对性不足,导致侦查人员理解不到位从而影响补证质量。为了做好补充侦查的说理性工作,检察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认真梳理补证内容,按照“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和裁判标准,详细梳理、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内容;二是进行理性评估,对公安机关进一步开展取证工作的空间和可行性,在与公安人员初步沟通基础上深入评估研判,把具有可查性、可操作性的证据列出清单,并形成具体的书面提纲;三是详细说明理由,对书面补充侦查提纲,详细说明每一条补证意见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对于案件事实、定性、情节所起的证明作用;四是当面沟通会商,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检察官通过与侦查人员面对面沟通说明,让其充分理解和认可,真正从内心接受补充侦查提纲,注意化解侦查人员的疑惑或抵触情绪,保证补充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补充侦查的亲历性。在自行补充侦查案件中,检察官要亲身开展侦查活动,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适用侦查措施和程序,其对办理案件的亲历性自不待言。实践证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工作力度更大,补证效果和质量就更好更高,案件审结率就高,不起诉复议复核案件就少。有的检察机关习惯于案卷审查为主的“坐堂办案”模式,自行补充侦查能动性不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检察机关提高对自行补充侦查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自行补充侦查案件类型、证据范围、操作规范的研究,建立有可操作性的指引性工作规范。有些地方建立了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亲历清单制度,加强复勘现场、复核证据等调查核实证据工作力度,对提升自行补充侦查的质效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检察官还要加强相关侦查取证的训练,积累侦查工作经验,逐步提升侦查工作能力。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官虽然不是侦查主体,但仍可以协助侦查人员开展补充侦查工作,这也是检察官办案亲历性的体现。检察官和公安人员可以依据补侦提纲一起协商制定补侦计划,在实际补侦过程中,两者可以适当分工:公安人员在前依法进行侦查取证活动,检察官在后提供咨询、帮助和指导。根据公安机关商请及调查取证工作的需要,检察官和公安人员也可以同赴案发及取证现场,对其收集证据工作进行同步、现场指导等。

  五、补充侦查的有效性。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的程序设计,主要是为了弥补前期侦查取证工作的缺陷和不足,从而使案件达到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标准和要求,从而增强案件及时办结的有效性。如果检察官能够合理选择补充侦查方式,在补充侦查中充分发挥主导性、说理性、亲历性的作用,就会大大提高补充侦查的有效性。当然,为了保证退回补充侦查的效果,对公安机关既要有讲理释法的柔性,也要有严格要求的刚性。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要求公安机关书面向检察机关说明理由。对侦查人员退而不查、查而不清、消极应付或者以工作说明代替证明的,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更换办案人,或者通报其上级机关,必要时要求其出庭说明理由,或者案件公开审查时到场说明理由。对于严重懈怠造成关键证据缺失的,依法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建议依法依纪予以惩戒。对于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将案件重新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如果发现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撤销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初审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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