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 > 法制频道 > 法制频道 > 滚动新闻 > 正文

以“求极致”态度推进释法说理专业化

2019-12-02 08:12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如何针对不同说理对象,运用不同说理方法,如何在说理中做到既讲法理、又讲道理和情理,如何将书面说理、当面说理灵活运用,都应当作为专业问题提出,组织调查、研究和总结,形成指导意见或专业规范,推动说理工作走向专业化。

  鲁网12月2日讯 加强重罪案件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对检察机关所作的案件处理决定进行充分的阐释说明,是司法文明进步的体现。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电视电话会议上张军检察长提出的“求极致”要求,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向更高标准推进。

  专业化。专业化包括办案专业化和说理专业化。办案专业化是说理专业化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办案专业化,就不可能有说理专业化。与一般的论理不同,检察机关说理是对检察机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案件处理决定进行解释。因此,加强办案专业化建设,提高办案各环节的专业水准,使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审查采信、法律适用、处理决定不仅有理而且有据,符合程序和规范要求,符合客观公正立场,就可为依法、有效说理提供保障。因此,必须大力加强专业化建设,培养办案人员的专业精神,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能力,确保检察产品的专业水准。从说理情况看,由于实践和经验积累不足,办案人员说理能力和专业水准亟须锻炼提高。如何针对不同说理对象,运用不同说理方法,如何在说理中做到既讲法理、又讲道理和情理,如何将书面说理、当面说理灵活运用,都应当作为专业问题提出,组织调查、研究和总结,形成指导意见或专业规范,推动说理工作走向专业化。

  流程化。流程化是指办案各环节工作都应有流程规范,法律文书说理应作为办案流程。办案各环节工作都有流程规范,为依法办案、进而依法说理所必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对办案若干环节的工作明确了程序和流程,但是,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反映在办案领域,诸如申请重新鉴定、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回避、申请收集或调取新证据、申请调阅录音录像等呈增多趋势,而上述刑诉规则和基本规范对申请的受理条件、由谁受理、由谁审查办理、按什么流程办理等方面,欠缺流程规范或规范笼统不清,影响依法规范审查办理,并进而影响说理效果。加强法律文书说理,需要将说理作为办案的一个流程,从办案规范上予以明确,但现行刑诉规则和基本规范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需要修改完善,以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需要。

  文书化。文书化指检察机关对办案中所作处理决定,属于最高检《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中应当说理的情形,应在叙述式文书中说理,应在填充式文书后附说理文书。虽然检察机关说理有书面说理、当面口头说理、公开审查或公开听证时说理、在媒体上公开说理等不同方式,但各种方式的说理,均应以说理文书为基础。为了适应说理文书化的要求,应对现行法律文书格式样本进行梳理,对叙述式文书格式样本进行修改,从格式上增加说理段落;对填充式文书格式样本也进行修改,在文书上增加附注,注明文书后附有说理文书,并在填充式文书格式样本后附说理文书格式样本。

  档案化。说理文书档案化,意义不仅在于规范管理办案中收集和形成的材料,还在于使说理内容有案可查,保证不同时期、不同层级检察机关说理保持连贯性和一致性,使说理工作有无开展、开展如何有案可查,保证说理工作评价有据。

  绩效化。法律文书说理体现的是检察办案“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宗旨,反映了司法公开、司法民主的办案理念。将法律文书说理工作作为办案质效的组成部分,纳入绩效考核,发挥考核导向作用,有利于深入推进法律文书说理工作。


初审编辑:李晨
分享到:
./W020191202296043599829.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