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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时他反复说的一句话是“不应该”

2019-09-17 12:37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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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我们山东省莱西市检察院受理了青岛市某区政协原主席车某(副厅级)受贿案,这是基层检察院办理的为数不多的级别较高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于城建公司董事长吴某与车某相识,于是吴某找到车某,将该社区的300万元借款列入拆迁补偿费用,从项目成本中列支给城建公司。

   

  鲁网9月17日讯 2017年11月,我们山东省莱西市检察院受理了青岛市某区政协原主席车某(副厅级)受贿案,这是基层检察院办理的为数不多的级别较高的职务犯罪案件。

  2010年,青岛某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城建公司)负责青岛一社区的开发建设。在这一过程中,该社区向城建公司借款300万元未偿还,而车某此时正是负责该片区开发的项目组组长。由于城建公司董事长吴某与车某相识,于是吴某找到车某,将该社区的300万元借款列入拆迁补偿费用,从项目成本中列支给城建公司。此时,车某妻子正好看中了城建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房产。为表示感谢,经吴某批准,城建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股东优惠价每平方米7000元的价格签订购房合同。

  然而,车某在案件调查阶段的十多次供述,均否认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低价购房的事实。讯问时,经过一下午的交谈,车某敞开了自己的心扉,他反复说的一句话就是“不应该”。最后,他表示认罪,供认城建公司低价卖房给自己与其职务有关,但仍对有关事实避重就轻。

  我院对车某涉案金额的认定,主要考察车某购房的全过程。车某的妻子看上城建公司开发的房产后,2010年7月,先以其朋友高某名义与城建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但该合同无双方签字捺印,网签后未支付房款。车某解释称,签合同的目的是先临时占着,等吴某公司开发新盘后再置换,但之后并没有看好新的楼盘,就决定购买之前房产。由于该房产登记在高某名下,若办理过户则需按照二手房进行交易,为避免多缴税,车某与吴某商议由城建公司将高某以未交房款为由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裁定解除高某与城建公司的合同。2013年4月,车某以其女儿名义以同样的价格与城建公司再次签订购房合同,并分期全额支付房款,将该房产过户到其女儿名下。于是,根据对应年份市场价格的不同,出现了2010年、2013年两个涉案房产的市场价格。

  法庭上,车某及其辩护人仍然认为车某只是应吴某要求向相关领导反映了净空费补偿问题,而且应以2010年7月为基准日来确定涉案房屋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而认定受贿数额。对此,公诉人当庭答辩称,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车某应吴某请托,利用拆迁补偿费用为其解决了300万元欠款的事实。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对交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实质性考察,即以2013年车某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认定标准,被告人车某的行为是一种以象征性交易来掩盖权钱交易本质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11月20日,一审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以受贿罪判处车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车某上诉后,2019年1月28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初审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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