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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考试作弊关联犯罪 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2019-09-04 14:12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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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考试作弊关联犯罪,应当依法严惩。

  记者从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考试作弊关联犯罪,应当依法严惩;考试作弊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今天,两高联合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考试作弊形式复杂多变,从简单的夹带小纸条、替考等逐渐发展成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相互依赖、分工明确、环环相扣的产业,链条化、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使用各种高科技手段也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在发布会上介绍说,为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特别是打击考试作弊利益链条,《解释》规定了对考试作弊关联犯罪的惩治。一是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属于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分别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应当予以数罪并罚,以体现对此类行为的严惩。二是针对考试作弊中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的具体情况,《解释》明确了设立用于考试作弊的网站、微信群、QQ群,或者通过网站、微信群、QQ群、广播、电视等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缐杰还介绍,《解释》明确了对于代替考试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除此之外,对于其他实施考试作弊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的,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一,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考试作弊犯罪案件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促其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第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考试作弊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为犯罪嫌疑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具结书的签署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第三,人民检察院办理考试作弊犯罪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当将认罪认罚作为衡量犯罪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不予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要依法用好起诉裁量权,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提起公诉的,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实施考试作弊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赔偿或者和解等情况,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


初审编辑:李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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