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 > 法制频道 > 法制频道 > 滚动新闻 > 正文

对侵害未成年人的人员设立从业限制

2019-08-08 12:52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近日,贵州省检察院、高级法院、教育厅、公安厅等12家单位联合出台《关于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建立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

   

  近日,贵州省检察院、高级法院、教育厅、公安厅等12家单位联合出台《关于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建立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

  《意见》规定,对实施虐待、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人员,限制或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相关职业,并要求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拟录用人员进行审查,发现有侵害未成年人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不予录用。对现有的在职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要进行排查,并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理。

  《意见》规定的审查对象包含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学校保安、门卫、驾驶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招募的志愿者、义工,中小学、幼儿园的支教人员,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的支医人员。

  《意见》规定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拟录用人员要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相关违法犯罪记录,并提交入职承诺书。用人单位要严格进行入职审查,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有关违法犯罪记录的,将不予或暂缓录用。

  《意见》要求建立互联互通、可管可控、协同配合、高效覆盖的联动机制,建立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系统。


初审编辑:李晨
分享到:
./W02019080846530231567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