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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立法,多听群众诉求

2019-06-21 17:30 来源:法制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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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部门应尽可能提高法律与生活的契合度,对那些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更要把便利群众、稳定社会秩序作为重要标准,增强法律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法律的科学性。

  

 

  立法部门应尽可能提高法律与生活的契合度,对那些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更要把便利群众、稳定社会秩序作为重要标准,增强法律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法律的科学性。

  近日,广西某地一则骑电动自行车搭载12岁以上人员涉嫌违法的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儿童,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据报道,广西南宁交警根据此规定在五天内即对700多名违法的电动自行车车主作出处罚。

  从生活实际来看,此规定确实给民众带来极大的不便。因为,这意味着:小孩超过12岁后,父母无法再用电动自行车接送自己的子女上学或放学;成年情侣或者夫妻,无法搭乘同一辆电动自行车出门办事。《条例》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会给民众日常生活带来诸多麻烦。

  笔者认为,法律无法与生活百分之百契合。立法部门应当做的,是尽可能提高法律与生活的契合度;尤其是那些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更要把便利群众、稳定社会秩序作为重要标准,增强法律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法律的科学性。

  首先,要加强立法阶段的民意调研。与生活紧密关联的法律,群众既是法律的管理对象,同时,法律也应当体现出对群众生活的服务性。要紧紧围绕立法目的,科学预测法律实施后有可能出现的种种“不适感”甚至是“排斥感”,要把这些“假设性猜想”以问卷调查、实地走访、专家论证、经验借鉴等形式,逐一加以“求证”。要突出更多的民意元素,在整个调研过程,始终把群众的期盼、社会的痛点作为立法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提高民意调研的“含金量”,为立法起草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其次,要做好法律草案的意见征询。调研民意、规划起草,这只是立法的“前半篇文章”,形成草案后,还要重视将法律草案以媒体公布、册子宣传、专项征询等多种形式“二次”问计于民,认真收集整理社会公众、行业组织、领域专家的意见建议,对意见建议进行再提炼、再融合、再升华,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精准度。

  第三,要及时修正法律,降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一旦制定,即与社会慢慢“脱节”,时间越久,滞后性越明显。据悉,前述《条例》制定于1999年,此后的10年间,电动自行车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内置电动机的参数标准、民众的智力形态、道路交通状况等一系列因素一直在变化,但《条例》一直未进行相应的修改。这启示我们:当动因一直在变,法律要根据实施期间出现的种种“不适感”,及时进行阶段性总结,根据法律实施的规律,发现并归纳法律的不足,呼应群众诉求和社会发展趋势,经由法定程序进行完善、变更,乃至是废止后重新制定。

  最后,要注重人性化执法。特别是对于一些行政类法律法规,切忌把“执法”等同于“执罚”,处罚不是法律的目的,违法程度较轻的,应以教育等形式引导违法者纠正。必要时,还要考虑对紧急情况下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免罚。


初审编辑:李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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