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4月28日上午8时刚过,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汪传高、汪传东等23人涉嫌恶势力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
第10号被告人成焦点
案件被告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行贿罪共5项罪名,诉讼标的达1200余万元,是潘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淮河流域淮南段最大一起“砂霸”非法采砂恶势力犯罪案。安徽省检察院将该案庭审列为非法采砂公益诉讼观摩庭。潘集区检察院派出了由检察长盛吉洋等5人组成的公诉团队出庭支持公诉,潘集区法院首次组成院长、刑庭庭长、全国人大代表刘琴任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安徽省各市级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代表现场观摩。
庭审中,身穿黑色运动装的第10号被告人被控涉嫌除行贿罪以外的其他4项罪名,35页起诉书涉及指控他犯罪的内容就有13页,成为庭审焦点。他就是淮南市潘集区河道管理局水政股原股长、潘集区打击淮河河道非法采砂办公室原成员陈明。
拿人手软吃人嘴短
陈明今年47岁。起诉书指控他利用查禁非法采砂活动的职务便利,为非法采砂人员4次通风报信,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保护伞”。第一次,陈明向非法采砂人员泄露了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关于在淮河干流安徽段开展采砂管理专项执法行动紧急通知的内容,该文件仅在主管部门内部运行。陈明不仅泄露了主要内容,还授意非法采砂人员王某新、苏某不要拆除采砂船的采砂机具设备,只要在指定的地点停靠。第二次,陈明在值班时闻知区领导将夜查河道,立即电话告知非法采砂人员王某新等人,让他们“溜之大吉”。第三次,陈明将自己陪同区领导夜间巡查的信息泄露给非法采砂人员汪传高,使得汪传高“安全过夜”。第四次,陈明在参与区主要领导检查活动时,闻知将对平圩、高皇等水域加强夜间非法采砂监管,结束检查活动后,即将消息泄露给非法采砂人员汪传高,让其采砂时远离胡集渡口等重点检查水域。
陈明为非法采砂人员频繁通风报信的原因,皆因陈明“拿人手软,吃人嘴短”。潘集区检察院指控,陈明涉嫌受贿款物共计25万余元,涉及21起犯罪事实。而陈明有“吞钱”和“索贿”情节。其在帮助一个朋友采购河砂过程中,吞没了朋友2万元的买砂款。非法采砂人员王某理出资9万余元为其购买一辆二手车作为代步之用,至案发时陈明仅支付了5万元购车款。他还向非法采砂人员武某灯“借款”3万元急用,事由就是买车。
充当恶势力“保护伞”
公诉人针对多名被告人不认为自己是恶势力,陈明不认为自己是恶势力“保护伞”的观点,详细解释了恶势力特征及认定标准,指出汪传高等人组织5条船只,短时间内疯狂作案32起,非法采砂获利高达187.95万元;勾结社会闲散人员人采取“软暴力”,对政府“打砂办”巡查人员、执法船只进行跟踪监视,并公然撞击行政执法船只,犯罪情节严重;采取行贿手段拉拢、腐蚀相关管理单位公职人员,寻求“保护伞”,形成了一个非法采砂的利益链条;该组织采砂犯罪活动,严重破坏淮河沿岸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威胁沿岸居民和下游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由于非法采矿对淮河生态造成极大损害,根据淮南市检察院委托市水利局出具的评估报告,后期生态修复费用约为1257万元。而且一旦进入汛期,被挖空的河堤可能导致洪水泛滥,造成国家巨大的经济损失。该犯罪团伙行为特征和行为后果符合“两高两部”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画像描述,应当认定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陈明作为承担水上行政执法检查、采砂管理职责,参与全区非法采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国家工作人员,自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日,均参与夜间巡查值班,其借此受贿,借机通风报信,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3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保护伞”。
非法采矿罪是否成立
公诉机关在补充起诉书中,指控陈明在明知的情况下,向非法采矿人员联系购买河砂12460吨,共计4.52万元,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陈明的刑事责任。陈明的辩护人认为该罪名并不确切。公诉人迅速反驳:“陈明涉嫌非法采矿罪的证人证言收集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诱供和串供的可能,能够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认定其共同犯罪的证据使用。而且庭前会议上,被告人和辩护人都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多项证据显示,陈明与汪传高、王某新等人关系熟络,对他们没有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砂系明知。事前其多次联系汪传高、王某新进行采砂,主动要约购买多达6次,符合事前通谋构成要件,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质证环节,公诉人通过出具通话记录等书证再次证实,陈明与非法采砂人员汪传高、王某新、苏某等人交往甚密,电话与短信通讯记录达68次。
建议对被告人数罪并罚
起诉书指控陈明向非法采砂人员武某灯借款3万元涉嫌受贿。陈明及其辩护人认为该款已归还,且属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是受贿。公诉人指出,借款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归还”又在案发时,本质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的“退赃”行为。另外,陈明认为,起诉书指控其在购买汪传高、王某新等人私采河砂过程中,以每吨比市场价便宜2元的价格赚取中间差价,获利3.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应当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是受贿罪。
公诉人表示,承担管理和打击职责的公职人员,从被打击的人手中买砂挣钱,这一行为符合《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3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情形,以受贿论处”。而被告人汪传高等多人的供述也证实,之所以按每吨便宜2元钱收取陈明的买砂款,是为感谢陈明平时的帮助和关照。对陈明辩护人发表的“考虑陈明一直兢兢业业,应酌情处罚”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朱付丽亮明态度:“陈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利用职权进行牟利与受贿,这怎么能算兢兢业业?”公诉人呼吁“必须从严打击,坚决铲除非法采砂这一危害沿岸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毒瘤,还淮河一个宁静的夜”,并建议“审判机关对陈明实行数罪并罚”。
陈明在最后陈述中,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给单位造成的恶劣影响表示后悔,表示认罪悔罪。因案情重大,法庭决定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