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山东省检察院抗诉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该省高级法院再审后予以改判,债务人得以挽回经济损失600多万元。
2013年2月,杨某夫妇与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于某借款500万元,日利率为千分之二。于某实际提供借款490万元,万某等7个当事人提供了担保。至2014年1月29日,杨某夫妇已陆续向于某及其丈夫王某还款共计539万元,后因经营的企业停产而失去继续还款能力。
2015年2月,于某起诉杨某夫妇及各担保人,要求偿还剩余款项本息,并对杨某夫妇两笔还给其丈夫王某的共计301.2万元不予认可,称不是本案借款的还款。青岛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该301.2万元还款并非向于某还款,判决杨某夫妇偿还328万余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共计700余万元。杨某夫妇及各担保人不服二审判决,向青岛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山东省检察院抗诉。
山东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通过详细阅卷、多方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发现法院关于301.2万元还款认定事实不清。检察官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必须实际提供了借款才能生效。但是,于某提交的证明该301.2万元还款为其他借款的2份借款合同,无法提供实际交付的证据。于某提供的两份借款合同系于某为达到胜诉获得高额利息的目的,让王某逼迫杨某夫妇签订的虚假借款合同。结合于某和王某的夫妻关系以及王某实际操作该笔民间借贷等事实,杨某夫妇的301.2万还款应当认定为向于某的还款,二审判决不予认定是错误的。
山东省检察院遂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经过再审,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改判杨某夫妇还款1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较二审判决减少了6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