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后,被告人竟出歪招,想通过“上诉不加刑”的方式减轻刑罚。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提起抗诉、广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姜某贩卖毒品一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8年9月,天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姜某贩卖毒品案。据查,2014年姜某开始沾染毒品,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8年6月,姜某在社区戒毒期间贩毒时,被当场抓获归案。到案后,姜某承认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鉴于姜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天河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姜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姜某表示没有异议。据此,该院向法院提出了对姜某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并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姜某收到一审判决后动起了“歪脑筋”,他既想得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的“实惠”,又想通过“上诉不加刑”的方式来赌一把,遂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天河区检察院认为,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姜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遂依法提出抗诉。广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支持天河区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理由,并提出一年零三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广州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姜某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又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属于认罪但不认罚,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有理,应予以采纳,遂对本案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