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婚礼,本是好事,然而,新疆乌鲁木齐市民刘兵(化名)却在承办婚礼的酒店摔倒受伤,今年4月,他将该酒店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2017年5月,刘兵在乌市某酒店参加婚礼时,在酒店楼梯上不慎摔伤,致使左小腿骨折。
意外发生后,刘兵被送到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医治,同月进行了手术,植入固定板,直到当年6月才出院。
当年9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兵左踝关节损伤达十级伤残。此后一年中,刘兵多次前往酒店协商赔偿,但遭到对方的拒绝。
今年4月,刘兵将该酒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酒店赔偿其受伤后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今年7月,水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酒店辩称,刘兵对自身负有安全谨慎的义务,其摔伤应当由自身承担直接原因,酒店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活动能力应该有充分认知,本次意外发生时,原告未能尽到谨慎和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婚礼的承办方,在客人多时应当及时组织人员疏导,并进行安全提醒,因被告未能举证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责任,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原告刘兵自行承担60%责任,被告酒店承担40%责任,酒店赔偿刘兵各项损失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酒店作为餐饮服务的提供者,对于进入酒店的就餐人员有安全保障义务,在举行婚宴时人员比较密集,酒店没有及时进行疏导,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对刘兵在酒店摔伤存在过错,应该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