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网上被人骗了1万多块钱……”2018年3月20日,山东省海阳市一从事“微商”业务的姜姓女子到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获知,该团伙实施犯罪活动的地域涉及山东、广西、广东、天津、甘肃、黑龙江、海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当受骗的微商多达50余人,涉案金额30余万元。同年4月1日,随着公安机关对该犯罪团伙的收网,该团伙成员20余人全部被抓获归案,以魏继能为首的该诈骗团伙被彻底摧毁。2019年1月18日,经山东省海阳市检察院依法审查,该团伙18名成员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宝妈”微商
上门的生意竟是诱饵
近年来,微商的兴起,让部分对薪资不满的上班族以及很多在家照顾孩子的宝妈们多了一条赚钱之路,姜某便是一名专门通过微信从事减肥产品销售的“宝妈”微商。
2018年3月9日,姜某的微信接到一昵称“文文”的好友申请,对方自称刘芳文,也是一名“宝妈”,她说自己是专门卖野生黑枸杞的微商。都是宝妈加之都做微商的共同经历,她俩立马热火朝天地聊了起来。双方互相了解后,刘芳文主动提出想和姜某在微信中相互帮忙,提出彼此推介对方的商品以扩大商品销售范围,姜某听后认为这一提议对双方都有好处,便欣然同意。接下来,姜某如约在朋友圈帮对方转发了黑枸杞产品。很快,生意就找上了门。
2018年3月11日,昵称“且行且珍惜”、自称刘晓丹的人,主动添加姜某为好友,咨询其朋友圈转发黑枸杞的情况。姜某便通过微信联系刘芳文,按照刘芳文所述黑枸杞情况与刘晓丹进行了一番沟通,后姜某以369元一盒的价格帮刘芳文向刘晓丹卖出了一盒黑枸杞,刘芳文为此向姜某转账了8.88元红包作为感谢,收到红包的姜某觉得互推对方产品着实是个好建议。几天后,刘晓丹再次联系姜某,表示上次购买的黑枸杞质量很好,同事们都争着喝,因此想再购买两盒。这次交易完成后,姜某再次收到了刘芳文的感谢红包。
正当姜某沉浸在两次交易带来的红包收益时,更大的“惊喜”从天而降。两天后,刘晓丹第三次联系姜某,称其所在公司要给员工发福利,经其推荐,公司领导同意在姜某处采购35盒枸杞以及35盒姜某所销售的“瘦瘦包”作为员工福利,因为这批货物要得急,需要当天下午发货,所以她先联系姜某问一下是否有货、能否及时发货。得到消息的姜某立马联系刘芳文询问备货情况,得知有货以及销售10盒以上枸杞可以按每盒50元给姜某提成。姜某回复了刘晓丹,并兴奋地计算起这单生意成交后自己能拿多少钱提成。
随后,姜某便接到了自称是刘晓丹所在的赛默飞世尔公司(以下简称赛默公司)刘姓财务人员的电话,核实刘晓丹在姜某处订货情况,并称公司将于下午4点后统一打款,叮嘱姜某若当天不发货就会放弃采购。而此时,刘芳文发来信息,称有一老客户要大量订购枸杞,如果姜某不提前垫付货款,其将无法保证为姜某预留货源。为了能得到这笔订单的提成,姜某跟刘芳文商量先交一部分订金,对方同意后,姜某便通过微信向她转了5000元,刘芳文同意为其留货。
很快,赛默公司财务人员承诺的打款时间到了,但刘晓丹提出“公司必须看到装货视频才能打款”。然后,姜某便向刘芳文要装货视频,但刘芳文提出货物尾款没付清不能给她装货视频。没办法,姜某只好将货物尾款5000余元打了过去。随后,姜某联系刘晓丹和刘芳文时,她们二人却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此时,姜某才发现自己被骗了,便赶紧到公安机关报案。
初中肄业
他亲自编写诈骗剧本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随着进一步侦查,一个通过微信平台专门对微商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该团伙的首要分子是魏继能,他于1999年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初中肄业便到社会上摸爬滚打,练就了一身谋生“本领”。
今年20岁的魏继能年龄虽然不大,但他却是两个电子商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早在2017年初,他就在一家利用多重身份通过网络实施诈骗活动的公司打过工,然而干了没几天该公司即被查处。“本事”刚学到手,“平台”却没了。于是,2017年9月,魏继能便自立门户,先后使用他人身份成立了“永创”和“远能”两家电子商务公司,从“骗子公司”的打工仔,摇身一变成了“商务公司”老总。
创办公司后,魏继能出资购买了多台二手平板电脑和手机,并通过网络购买了50余个微信号。随后,他又在各大招聘网站投放招聘信息,为其公司招兵买马,堂而皇之地开始了“诈骗”的营生。
为了保证诈骗活动顺利实施,魏继能亲自操刀,针对微商群体编写了聊天“话术”剧本,并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每名员工都熟读“话术”剧本、熟悉诈骗操作流程。在“永创”和“远能”公司内,员工们被分成几个小组,每个小组设小组长以及“售前”“售后”“财务”等人员角色,剧本中各角色分工配合,通过所 谓 的“ 互 推 ”“ 一 买 ”“ 二 买 ”“ 踢单”四个环节实施有组织的诈骗活动,诈骗的对象基本锁定在好切入、警惕性低的“宝妈”微商这一特殊群体。
环环相扣
诈骗操作流程化进行
首先,由“售前”人员通过贴吧广告等媒介寻找从事微商的“宝妈”,用自己注册的微信号或从网上购买的微信号加这些“宝妈”为好友,再按照公司“话术”剧本自称也是孩子妈妈以增进感情,降低“宝妈”微商的警惕性。接着,再以聊孩子、聊家庭、聊产品等方式博取被害人信任。最后,再说服对方,同意在朋友圈互相推广各自销售的产品。此为“互推”。
接下来,“售后”人员会从被害人处购买少量枸杞,再以枸杞质量很好为由第二次购买,而在此期间“售前”人员会给被害人发红包作为感谢,以继续获取被害人信任。此为“一买”“二买”。
通过“互 推 ”“一买”“二买”三个环节,“售前”“售后”人员均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由“售后”人员以公司需采购福利产品为由,从被害人处订购大量枸杞及被害人所卖商品,并安排人员冒充公司财务人员给被害人打电话确认订单情况,进一步骗取被害人信任。之后,“售后”人员会以公司财务规定或财务人员有事无法及时打款为由,要求被害人先发货后付款;而“售前”人员则会以货物紧张为由,要求被害人先付款后发货。此时,被害人基于之前的信任,加之出于急于获取货源、从中赚取差价等心理,通常会上当垫付货款给“售前”人员。而之后“售后”人员和“售前”人员编造各种理由不打款、不发货或发少量质次价高的货品给被害人。此为“踢单”。
通过上述流程方法,被害人垫付的货款便经由“售前”人员所用微信全部转到了魏继能名下的银行卡内。
随着调查的继续深入,侦查人员发现,海阳市的姜某并不是唯一的被害人。短短半年左右的时间,该诈骗团伙抓住被害人的信任心、同理心、近利心屡屡得手,实施犯罪的地域更是涉及了全国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被害“宝妈”微商多达50余人。
严查细审
不同人员不同对待
该案20余名犯罪嫌疑人,他们进入公司的时间长短不一、在公司从事工作种类不同。除魏继能外,人人都辩称“我不知情、我不知道是诈骗”,而首犯魏继能更是辩解“踢单”过程中,他们给被害人发了货,这说明其公司的目的是向被害人卖枸杞,“售前”“售后”人员的双簧只是一种营销手段而非诈骗。
如何甄别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成为摆在办案检察官王占荣面前的首要问题。王占荣经过阅卷、提审、会同侦查机关到案发地调查取证以及一次次案件研讨,认为本案中对该公司工作人员应依据个体岗位及入职时的具体情况予以区别认定。比如说,对于“售前”“售后”人员的主观明知问题,在案证据表明“魏继能在前期招聘时明确告知被招人员,公司在做业务时会有一定的套路,如果不接受可以立马走人”。据此,前期招聘的这部分人员对公司以“套路”开展业务是明知且接受的,在接受“话术”培训及实际操作过程中,这部分人作为实际实施诈骗行为的“售前”“售后”人员,对公司的操作模式及自己的行为也是有明确认知的,应当认定该部分人主观上对自己及公司实施诈骗行为明知。
而对于进入该公司不长时间、仅从事前台工作的王某和舒某,办案检察官认为因其未参与公司具体诈骗行为,且进入公司时间较短,没有证据表明二人对该公司性质有明确认识,虽偶尔有为其他人的诈骗行为提供过一定帮助,但不能据此认定该二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
另外,魏继能的哥哥魏继远是其后成立的“远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现有证据表明魏继远没有亲身扮演“售前”“售后”角色,没有具体实施诈骗行为,但在案证据表明其了解“永创”公司的运营模式,却还与弟弟共同成立“远能”公司,并实际承担了该公司的办公场所租赁、购买作案电脑及微信号等任务,由此可以推断其对诈骗行为主观明知。
对于魏继能辩解的给被害人发了货,不影响对其诈骗行为的认定。理由在于被害人交付钱财的目的并不是购买枸杞,而是基于对“售前”“售后”之前伪装的信任而为“售后”向“售前”垫付的资金。而该团伙在“踢单”过程中,根据之前与自己多次交易过程中骗来的被害人信息,强行将被害人不需要的廉价枸杞以高于价值几十倍的价格邮寄给被害人,且使用虚假发货地址和发货手机号码,使被害人无法退货只能接收,造成了被害人购买枸杞的假象,其本质上还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信息网络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行为。
截至发稿时,山东省海阳市检察院依法对12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对该案魏继能等18名被告人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案后说法
近年来,伴随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借助手机、网络等通讯工具和网银技术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迅速蔓延,其侵害对象广、诈骗手段多、涉案金额大,造成人民群众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极大危害了社会诚信。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手法翻新,新型作案手段层出不穷,团伙配合“演技”提高、利用监管新规编造诈骗“话术”更是当下电信诈骗的又一突出特点。而由于网络分布的广泛性和受众的普及性,对该类犯罪查处难度高,但也需要更加严厉地打击治理。
本案中,魏继能等人就是针对微商群体量身定制了“话术”剧本,精心设计了“互推”“一买”“二买”“踢单”等流程,编制的骗术令让“宝妈”微商们防不胜防。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微商达2000余万人,这代表着信息时代的一种发展趋势,也给了魏继能一类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防“电诈”,重要的是提高对电信诈骗的辨别能力,不要轻易泄露自己的身份及银行卡信息,捂好自己的“钱袋子”,切莫因小失大。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及时固定保存证据,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司法机关一起还网络空间一片天朗气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