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时间长,从2005年1月至2016年4月;行贿人员单位、人员固定,均为有信贷需求的公司和法人代表;受贿次数多,11年间31次;造成损失大,一次就让国家损失人民币1800多万元……这是我们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检察院今年4月提起公诉的刘某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总以为是人情往来,收点拿点不是事;总以为都是在帮同学朋友出力,是情义,不能驳人家面子,不能太装了。就这样,最后还是死在了同学手里……”谈起从留置到移送司法机关的过程,刘某懊恼中带着悔恨。面对提审,似是主动交代,又似在自言自语。
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大庆市纪委监委在调查一起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了涉案人杨某向时任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担保公司)总经理刘某行贿的线索。经初核并报上级机关批准,2018年8月1日,刘某因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大庆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7日,大庆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决定逮捕刘某。同年10月31日,由大庆市萨尔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4月11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经法庭调查查明,2005年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保公司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先后31次收受多家企业和法人代表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在收受上述钱款后,以给担保业务部门经理打招呼、在评审会上投赞同票等方式为行贿单位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提供帮助,顺利得到银行贷款。刘某所收钱款均用于个人投资和生活支出。
法院同时查明,刘某在受贿期间还存在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2014年11月,一米业公司欲继续在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用以偿还即将到期的人民币1500余万元银行贷款。刘某在明知该公司存在贷款逾期未还、“借新还旧”,贷款担保的抵押物不足的情况下,仍违反规定,为其协调提供担保贷款人民币1850多万元贷款。案发后,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在此笔贷款中,刘某的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人民币1800余万元。
刘某的案件证据繁多,涉及人员情况复杂。在审查时,我们做好了各种预案,打破了传统的按种类将证据分类的工作方法,而是以事实为主线陈列相关证据。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十分配合,该案办理完成十分顺利。今年4月28日,法院结合刘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损害结果,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本以为自己在任上再干几年便可安稳退休,没想到东窗事发……”现年57岁的刘某谈到自己的犯罪过程时,表情中带着自嘲与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