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炳立曾在工作岗位上表现较好,受到组织的重视培养,逐步走上领导岗位。客观地说,黄炳立在这些年的工作中,也曾付出过努力、取得过突出成绩。然而,黄炳立在这些年中取得的业绩,所承载的绝不仅仅是其个人的努力,更多的是党和人民对他的厚爱;所代表的,绝不仅仅是他个人的进步,更多的是组织对他的信任。对此,黄炳立本应倍加珍惜,努力回报党和人民,然而他却在金钱、物质和腐朽生活方式的诱惑下,逐渐放弃了自身的党性修养,放弃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放松了政治学习、法律学习,最终没有守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底线、法律底线,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对每一位公职人员而言,都是非常深刻的教训。
这些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打击腐败犯罪力度不断加大,贿赂犯罪方式越来越隐蔽,手段翻新、花样百出。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时对各类“新型受贿行为”及其认定作出明确规定。然而,仍有一部分心存侥幸的公职人员,就像本案中的被告人黄炳立一样,试图通过一些新型权钱交易手段“打擦边球”——他通过合作开办公司收受钱财、以借为名变相索取财物、免除利息和债务等隐蔽方式实施的受贿行为,均属于两高《意见》和《解释》所规定的新型受贿犯罪。尽管绞尽脑汁,自认为可以瞒天过海,殊不知,这完全是自欺欺人。即便时过境迁,也会雁过留痕,只要利用公权力为他人谋取私利,不论是什么时候收受他人财物,也不论收受的形式如何隐蔽,都脱离不了权钱交易的本质,也都逃脱不掉法律的制裁。
本案的查处再次警示和告诫所有的公职人员,权力是把双刃剑,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清楚地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在各种诱惑面前切莫伸手,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必须时刻保持警醒。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切实拧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才对得起自己以往的奋斗积累,才能守住自身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