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 > 法制频道 > 法制频道 > 普法专栏 > 正文

加油站成了“提款机”

2019-07-12 13:32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近日,河北省磁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挪用公款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恶势力团伙李某军、李某生等9名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同时追缴9名被告人的非法所得。

   

  近日,河北省磁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挪用公款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恶势力团伙李某军、李某生等9名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同时追缴9名被告人的非法所得。

  2014年2月,被害人赵某欲接手一停业加油站,经李某生介绍认识了时任冀南新区马头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的李某军。后李某军代表村委会与其签订了加油站土地租赁合同。赵某投资改建并办理了相关许可证,2015年11月13日加油站正式营业。

  经查,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李某军以给村里开支等理由,先后向赵某索要50万元。

  另还查明,2015年5月25日,李某生以其介绍赵某认识李某军为由向赵某借款5万元,并让赵某转到胡某珍的银行卡上。后李某军授意李某生以加油站应该给其股份为由,强迫赵某签订欠款30万元的欠条。2017年3月22日,李某生纠集胡某宝、胡某生,以拉闸断电、不让加油站正常营业相威胁,向赵某索要钱款。后赵某被迫将30万元打到胡某珍的银行卡上。

  为继续从加油站获得非法利益,李某军、李某生分别安排李某瑶、杨某担任加油站会计。后又以到加油站闹事、解除土地租赁合同为由,逼迫赵某答应给李某军股份30%、李某生股份19%的口头协议。李某军、李某生根据口头协议,指使李某瑶、杨某二人按此比例分红。自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共分红8次,李某军分得71万余元,李某生分得49万余元。2018年6月5日,李某军授意该村委会以赵某违反合同约定的名义解除土地租赁合同,致使加油站无法继续营业。

  2018年11月6日,磁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迅速成立办案组,以该院副检察长韩日星为组长。办案组多番走访,选派专业会计对加油站和该村村委会账目逐项梳理,并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力求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胡某珍在明知其银行卡上的巨额资金系非法获利所得,仍予以转移支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追捕。同时,检察官发现李某军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该村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罪,经与当地监委沟通,决定一并交由该院审查起诉。

  今年4月19日,该案在磁县法院开庭审理,韩日星带队出庭公诉,庭审持续近10个小时,磁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群众近百人参加了旁听。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军等9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于近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初审编辑:李瑶瑶
分享到:
./W020190712488261072856.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