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 > 法制频道 > 法制频道 > 普法专栏 > 正文

能否立案必须看证据

2019-06-27 18:18 来源:法制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检察官开始记录杨琳所述内容,她说自己不认识打人者,经打听后得知对方叫张艳(化名),自己左眼和头部被对方打伤,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且打人现场有监控可查。

 

  对于不妥的信访诉求,明确的态度往往有利于息访罢诉,而立场的坚定源于对事实、证据的把握。

  2018年9月底,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控申大厅接到杨琳(化名)的电话:“前年,我被一女人在小区门口无故打伤,派出所民警明知我们还没谈妥赔偿,就把人放了,至今还没立案,行凶的人也找不到了。我申请检察机关监督他们以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还我公道。”

  检察官开始记录杨琳所述内容,她说自己不认识打人者,经打听后得知对方叫张艳(化名),自己左眼和头部被对方打伤,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且打人现场有监控可查。检察官再次询问其伤情鉴定情况是否确实为轻伤,得到肯定回答后,天心区检察院控申部门受理了杨琳的电话申请。

  两个素不相识的女人怎么会无缘无故动手打起来?一起加害人、被害人都很明确,又有监控视频佐证,经鉴定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事件,公安机关为何不立案侦查?事情的经过恐怕不像杨琳描述的那么简单。带着这个疑问,办案检察官决定着手调查核实。

  经从办案单位调取案卷,询问办案民警,走访事发小区群众,调阅监控视频,事情的原委逐渐清晰。原来,杨琳与张艳都是天心区某小区居民,此前俩人在小区麻将馆玩牌时因琐事发生冲突,张艳自认为吃了亏,遂怀恨在心。2016年12月中旬,张艳在小区前再次遇到杨琳,决定要出口气,质问杨琳上次的事怎么办,一言不合就动手抓杨琳头发,两人扭打在一起。混乱中张艳打伤了杨琳的眼睛,杨琳抓破了张艳的脸。周围群众将她们劝开后,张艳到商店买创可贴,杨琳报警并紧跟张艳,两人又爆发冲突,直到民警赶到。

  经鉴定,杨琳眼部、头皮受伤,系轻微伤。因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派出所将此事作为治安行政案件处理,组织双方调解。张艳认为杨琳当时也打伤了她,双方矛盾较深,未能谈妥赔偿问题,于是杨琳想到了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

  经审查,杨琳的伤情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双方当事人因积怨发生冲突,有互殴行为,公安机关的定性和处理并无不当。鉴于杨琳声称要继续上访,不实控告会浪费司法资源,且本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无再转交侦查监督部门重新审查的必要。

  为了及时澄清事实,矫正信访导向,节约司法资源,2018年10月初,控申部门直接书面回复杨琳,对其申请立案监督事项不予支持,并阐明理由。一开始杨琳情绪激动,检察官向她出示了轻微伤鉴定书和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的法律规定,重申能否立案必须看证据,建议双方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并安排值班律师对其进行了一对一的法律咨询。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杨琳逐渐恢复平静。

  法者,定分止争也。在这起事件中,检察机关不回避问题,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摆证据,释法理,减少了不必要的诉累和重复访,彰显了法治担当精神。


初审编辑:李晨
分享到:
./W02019062765974782264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