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比去年8月的一审稿,二审稿对“亲子关系诉讼”的相关规定作出重要调整,提高了涉及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的诉讼门槛,明确当事人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并对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予以限制(6月25日新华社)。
亲子关系在法律层面表现为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人类社会关系中最为基础的一环,亲子关系对于个体成长、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现代转型社会,由于人们婚育观念的转变,非婚生子女的现象越来越多,导致涉及亲子关系诉讼不断增加。
一直以来,我国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于亲子关系诉讼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去年8月初次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从而填补了这一空白。
不过,亲子关系诉讼非同小可。一旦启动亲子关系诉讼,无论结果如何,都不可避免地对各方当事人产生触动,对于原有家庭关系构成挑战,其影响远远超过一般诉讼案件。如果无条件地赋予当事人起诉权,很容易带来权利的滥用,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维护家庭关系、亲子关系的和谐稳定,保护对方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草案征求意见中,许多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纷纷建议进一步提高此类诉讼的门槛。
如今,二审稿采纳了公众合理性建议,将“亲子关系诉讼”条款修改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这一调整彰显了理性务实的法治精神。
首先,增加“有正当理由”限定条件,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有助于维护亲子关系诉讼的严肃性。亲子关系诉讼事关重大,涉及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因此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必须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一方的主张成立。明确当事人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与这一司法解释是一脉相承的,便于法院作出判决。
其次,限制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有助于避免成年子女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对于成年子女来说,无论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父母都已经完成了对其抚养教育的义务,其应该履行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规定成年子女不可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堵塞了借诉讼逃避赡养义务的漏洞,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公平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