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刑事判决书中表述为‘桂某某’之处均更正为‘陈某’,该判决书中关于‘桂某某’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家庭住址等信息一并予以更正,按被告人‘陈某’认定。”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检察官将一份刑事裁定书交到了申诉人桂某某的手中。
今年初,江北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到一个来自海南的申诉电话:“我的身份信息在2002年时被别人冒用了,还被江北区法院判刑了。”虽然隔着电话,检察官也听出他的焦急心情。
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江北区检察院立即对案件开展调查,并向法院调取了原始卷宗。17年前,原审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抓获时自称“桂某某”,并提供了“桂某某”的身份证明,后就以“桂某某”的身份被江北区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六个月。
“考虑到申诉人远在海南,来宁波一趟不方便,为积极响应‘最多跑一次’号召,在案件调查阶段,我们通过电话沟通,让他把证明材料寄到了江北区检察院,以免他‘来回跑’。”负责该案的案件管理部主任江旭萍说。收到材料后,办案检察官通过对比原始卷宗中原审被告人的照片,并调取17年前原审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羁押记录和照片,发现桂某某与原审被告人的确有出入。
“2002年的判决极有可能存在身份认定错误,应彻查。”办案检察官随即与江北公安分局进行沟通,告知公安机关积极查找原审被告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同时提前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衔接,做好指纹比对的前期准备,确保桂某某来宁波后一次性完成询问、指纹采集等工作,让他“最多跑一次”。
做好一切准备后,检察官致电桂某某。2019年3月,桂某某如期来到了江北区检察院。他说2001年身份证被偷了,就去补办了一张,没想到最近被告知2002年的时候被法院判了刑。检察官带桂某某前往司法鉴定中心,做了指纹提取工作。
“接下来的工作就交给我们吧,我们会加快办理,你先安心回家吧。”送走了桂某某后,检察官的工作仍在继续。几天后,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了,桂某某的指纹与17年前原审被告人的指纹比对后确系两个人。
经江北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定申诉人不是原审被告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向江北区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近日,江北区法院作出了刑事裁定,更正了原案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