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凯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张凯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八万元的判决。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凯依托其所在公司成立护海大队,先后雇佣被告人孙青宜、宋文彬等4人为骨干成员及被告人颜丽丰、陈晓利等8人为一般成员,有组织地多次进行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张凯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自2016年4月起至2017年9月,该犯罪集团采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在被告人张凯及其公司确权海域和周边码头先后对渔民实施敲诈勒索犯罪70余船次,敲诈勒索总金额64.48万元,其中3次未遂,金额共计16万元。此外,在2016年4月至5月份,该犯罪集团还与同案被告人潘正波共谋,强迫渔民将从被告人张凯及其公司确权海域内捕捞的渔获卖给潘正波,该犯罪集团和潘正波从中非法获利近8万元。
2018年11月30日,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张凯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八万元;其余骨干成员和一般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潘正波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凯、孙青宜、宋文彬等8人不服,以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没有实施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犯罪等为由提出上诉。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张凯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打着公司旗号,以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为借口,敲诈渔民钱财,强迫渔民交易,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作案数十次,严重侵犯了渔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当地渔业生产和渔获交易市场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