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姜意勇、何建民涉嫌贩卖毒品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鉴于两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该案,并随起诉书移送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意勇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何建民,被抓获时查扣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总净重58.8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另一被告人何建民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其他吸毒人员,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姜意勇当即表达了异议,称起诉书指控内容不属实,其收取何建民的2600元、3120元均系何建民归还给自己的欠款,自己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不属实。这突如其来的变化,令合议庭法官和人民陪审员颇为惊讶,原本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也只能改为普通程序审理。不过,承办检察官对此已有预案。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提审姜意勇时,他认罪态度极好,未提出任何辩解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建议量刑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基层院顶格量刑建议的贩毒案被告人认罪认罚?”这一反常情况,让承办检察官多留了一个心眼,姜意勇有可能是在故意麻痹检察官,使之放松警惕,再在庭审阶段翻供。而且,即使姜意勇诚心地认罪认罚,数量如此之大的毒品案件,也应当保证案件质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于是,承办检察官一方面积极自行补证,调取了姜意勇的入看守所健康体检表和在侦查阶段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排除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可能;另一方面,引导侦查机关提取并固定姜意勇、何建民二人手机中的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用客观书证锁定姜意勇贩卖毒品、收取毒资的犯罪事实。最终,该案证据链条清晰,认定事实准确无误,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两人提起公诉。
果不其然,承办检察官的预判是准确的,姜意勇真的翻供了。法庭讯问阶段,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姜意勇坚持称何建民栽赃陷害自己,且自己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系遭到刑讯逼供所得,自己的行为最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针对姜意勇的辩解,检察官在法庭讯问阶段,一方面通过讯问姜意勇,确认何建民不存在诬告陷害的动机,且姜意勇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所做讯问笔录上的签名捺印均是其本人所写,指出其供述与辩解之间的自相矛盾之处;另一方面,让何建民与姜意勇当庭对质,查明二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纠纷和矛盾积怨,驳斥姜意勇关于毒资系欠款,以及何建民蓄意报复自己的辩解理由。
举证阶段,检察官向法庭出示入看守所健康体检表,证明姜意勇被侦查机关送入看守所时身体健康,体表无伤;当庭播放首次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其做有罪供述时神志清醒,供述自然;同时,举示姜意勇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和值班律师签名文书,指出即便姜意勇撤回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上述书证仍可作为其曾经有罪供述的证据;同时,出示姜意勇、何建民的有罪供述以及转账记录、从姜意勇家中查获毒品和电子秤的搜查笔录、扣押经过、对扣押毒品的鉴定意见、指认毒品照片等证据,证明姜意勇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
在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官进一步指出该案证据足以认定姜意勇所做有罪供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能与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锁定姜意勇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面对检察机关扎实的证据,姜意勇最终低下头。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姜意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