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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网络大灰狼的戏法变种

2019-04-22 09:19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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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考虑到被害人的特殊情况,既要让被害人敞开心扉,又要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检察官建议,在询问被害人时,全部使用女性办案人员,而且在询问场所、询问形式等方面,都做了特别安排,一点一点打消了被害人的心理顾虑。

   

  假冒老师的“大灰狼”

  2017年10月中旬,河北省深州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时任该院未检部部长李默参加了一个特殊的会议。说它特殊,是因为深州市公安局长为了一起涉嫌侮辱、猥亵未成年女学生的案件,专程来检察院走访。

  原来,犯罪嫌疑人邢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假冒老师或班主任,在获取学生真实网络信息后,通过微信、QQ等,以学校怀疑有学生发生性关系,需要检查学生身体为名,胁迫多名学生向其发送裸照、视频。案件发生后,被害人的父母十分气愤,多次到公安机关要求严肃惩处犯罪嫌疑人。当地多所学校也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要求严惩犯罪,维护师道尊严。

  毫无疑问,办案机关承受了相当大的舆论压力。当天,除了李默,参加会议的还有深州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淑娟和副检察长李泽华等人。会议结束后,李泽华和李默受命承办这起案件。

  10月18日受理案件后,李泽华和李默就一头扎入案件中。“办理这起案件,我们都承担了很大的压力。”李默介绍。

  由两位领导来直接办案,主要是因为这起案件的认定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难度。据介绍,按照当时的法律条文规定,对妇女实施猥亵需要有直接的性接触才能够认定。而此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不法行为是通过网络远程进行的,与被害人并没有直接的性接触。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以猥亵儿童罪批捕起诉该案,能否经得住考验,是办案人员承受的最主要的压力。

  在认真研究案件材料后,办案人员找到了王淑娟。经过讨论,一致同意对该案予以批捕。主要考虑有:虽然没有直接的性接触,但是,犯罪嫌疑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胁迫发送裸照和视频,并在网上散布,性质十分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对被害人的心理伤害很严重。

  “办理此案,既要快,也要稳。”可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会不会认可检察机关的意见?19日,李泽华请来法院刑事审判庭和公安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听取他们的意见。

  “现在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我们的司法审判必须主动适应,具有前瞻性。”法官的这些话,让李默感同身受,印象深刻。

  20日,李泽华和李默专门到衡水市检察院就此案进行汇报。市院分管副检察长谷小兵和未检部门负责人在听取汇报后,明确表示支持办案人员的意见。“本案是衡水市乃至河北省通过互联网猥亵儿童的第一案,希望将本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做好总结和推广。”

  10月23日,深州市检察院对该案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其后,检察人员直接介入了该案的侦查补证工作。被害人提供的情况对于证明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考虑到被害人的特殊情况,既要让被害人敞开心扉,又要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检察官建议,在询问被害人时,全部使用女性办案人员,而且在询问场所、询问形式等方面,都做了特别安排,一点一点打消了被害人的心理顾虑。

  开庭时,李默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起诉。李默介绍,原本不认罪的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深州市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邢胜有期徒刑四年。判决作出后,邢胜未上诉。

  案件办理中,深州市检察院就向深州市教育体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深化学校安全管理,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巧合的是,这是该院未检部门当年发出的“1号建议”。

  案件审结后,该院就此案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并作为典型案例报送上级院。几个月后,2018年11月,最高检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明确了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

  李泽华的手机里,现在还留存着媒体对这批指导性案例的报道。

  微信“好友”布下可怕陷阱

  “这起案件对于我和我的团队来说都是一个挑战。”提及这起利用网络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办案检察官很有感触。

  2016年6月1日,一起涉嫌性侵幼女的呈捕案件引起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检察院检察官的重视。就在前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吴浪(化名)通过微信添加某在校学生小敏(女,未满14周岁,化名)为好友,其间通过微信发送淫秽图片以及淫秽语言给小敏。不久,小敏的同学、被害人小妍(女,未满14周岁,化名)想借钱,小敏便介绍吴浪与小妍加为微信好友。2016年5月12日小妍通过微信向吴浪借钱,吴浪提出见面并强调现场借钱给小妍。当晚,吴浪以诸多借口将小妍留在校外,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吴浪更是多次发微信威胁被害人。小妍家人了解情况后报案。

  在认真研究了办案材料后,承办检察官仍然有些纠结。“就呈捕的证据来看,还不够充分,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证据不足,其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足。”但考虑到该案的影响、性质十分恶劣,港口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开展研讨会,细化补侦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

  经查,吴浪具有使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前科,在前罪服刑期满释放不久,又通过微信这一网络通讯工具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并在得知对方是未成年人情况下,仍发送淫秽图片和语言骚扰未成年人,以借款为由诱骗未成年少女外出并实施侵害行为。

  该案开庭时,公诉人就吴浪的犯罪行为进行深入剖析和释法说理。2017年3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强奸罪判处吴浪有期徒刑六年。吴浪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防城港市中级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期间,港口区检察院非常关心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状况,并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同时为了进一步落实关爱涉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港口区检察院启动了对其的司法救助,给予被害人司法救助金5000元。

  这个“星探”成了女孩噩梦

  2019年伊始,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检察院“一米阳光”未检工作室内,该院干警和心理咨询师正在帮助一名被侵害的女孩一步步地走出心理阴霾。

  据办案人员查明,2017年以来,帅某在百度贴吧以“大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帖招募11岁至16岁的童星,并将QQ号码留在跟帖区,许多有明星梦的女孩纷纷把QQ号码留在跟帖区或者直接添加帅某为好友。在和这些女孩联系上后,帅某自称是“大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员工,要求女孩们打开摄像头进行面试,随后编造各种理由,逐步诱骗女孩裸聊并录制视频。截至案发,帅某共诱骗近60余名未成年少女。

  检察人员在承办案件后发现,被骗女孩全部都是在网络上被侵害了权益,并未有直接的身体接触,而且该案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没有被害人陈述,证据不足成为该案难点所在。

  该院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主办检察官孟艳介绍,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尚有争议,同时受害女孩所在地及身份信息均不明,但帅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压力大,这些都是办案人员承受的主要压力。

  公安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取得了一致的意见,认为该案虽然没有直接的性接触,但是,犯罪嫌疑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诱骗发送裸照和视频,并录制视频予以保存,存在传播的危险,性质十分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对被害人的成长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提前介入该案的检察官发函建议公安机关对从帅某处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行数据分析,导出被删除的聊天记录、视频等信息数据。面对海量电子数据,未检办案组检察官逐条进行筛选,终于从大量的聊天记录中筛选出3名被害幼女与帅某聊天时透露的身份信息。但是3名被害人中,只有1名孩子及其法定代理人愿意配合调查,如何进一步扎实案件证据仍然是个难题。

  “调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只要相关信息与聊天记录所透露的身份信息、视频中的体貌特征一致,就能证实帅某存在猥亵女童的犯罪事实。”携此观点,该院干警专门请法院刑事审判庭和公安机关的有关负责人进行座谈,征求他们对这个案件的意见。“现在网络日益发达,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司法审判必须更新理念。”法官明确表示支持该观点。

  2018年11月16日,珠山区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依法提起公诉,指控帅某以网络视频的方式猥亵儿童;同年12月27日,珠山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帅某有期徒刑二年。帅某当庭表示服判。

  为避免对案件的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该院建议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关键信息和视频资料予以封存。案发后,该院检察长徐健还多次到当地学校为孩子们上法治课,引导他们树立自我保护意识。

  小诱惑背后的企图

   

  未检部干警在讨论工作

  “大灰狼”通过网络聊天对幼童进行猥亵,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行为应如何惩处?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此类犯罪,确立了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与接触儿童身体猥亵行为同罪追诉原则。

  几乎是在同时,由浙江省温岭市检察院批捕、起诉的浙江首例利用互联网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得到了法院的有罪判决。说起案件的办理,该院未检部主任季晶晶记忆犹新,“将网络猥亵作为犯罪打击,这是严格执法的体现”。

  不过,当她在2017年9月底受理这起案件的时候,其实还是有疑虑的。犯罪嫌疑人王强(化名)出生于1995年,从2012年开始,当时尚未成年的王强就开始利用网络猥亵儿童。他通过QQ在网上查找10至14周岁左右的未成年人,以赠送Q币、点卡等进行诱惑,要求被害人分别或结伴在视频聊天中脱衣自行猥亵供其观看,同时录制视频以作为后续威胁,涉案被害人多达十几人。直至2017年8月底,从小学五年级时就被王强胁迫的被害人小张不堪其扰,最终选择了报警求助。王强长达6年的猥亵儿童史才被发现。

  公安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王强提请逮捕。不过,“由于是省内首例网络猥亵案件,缺少相关判例,在定性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季晶晶说。此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不法行为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与被害人并没有直接的性接触,以猥亵儿童罪批捕、起诉该案,办案检察官也面临着一定的压力。

  该院分管副检察长林仁华与季晶晶对案情进行了仔细分析。刑法其实并未将猥亵行为限定为具有身体接触的行为;本案中,对于未成年人的非接触式的猥亵,所造成的伤害与直接接触并无本质的区别;王强采用QQ视频等方式,使得网络猥亵变得更加方便、更具隐秘性,对被害人的权益造成同等甚至更为严重的侵害。

  经过向台州市检察院、浙江省检察院的逐级汇报,该院得到了上级院肯定的意见。2017年12月5日,经委托司法鉴定,确认王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后,该院依法对王强以涉嫌猥亵儿童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针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该院一直联合法院、公安部门实行“性侵案件‘一站式’询问办案模式”,既统一证据采信标准,又避免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这一次,在对被害人进行联系和询问的过程中,季晶晶和同事发现,小张情绪低落、眼神空洞,其余多名被害人也因长期遭受巨大的精神压力,一度出现了情绪崩溃、无法正常学习的情况。

  “心理问题不解决,对他们以后的人生都会影响巨大”。检察官为帮助被害人早日摆脱伤害的阴影,依托与社会机构合作开展的“心芽受侵儿童帮扶项目”,在征求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小张他们聘请了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心理老师通过“倾听、交流、转移”等方式,逐渐引导被害人放下心理包袱。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经过查证,季晶晶发现,王强实施猥亵的对象中,既有未满14周岁的幼童,也有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部分被害人现在已在高中阶段,且多年来一直遭受长期猥亵。”指导侦查机关补取相关证据后,她决定依法追加强制猥亵罪名。2018年7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初审编辑:李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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