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已经成为首要的生产要素。作为以生产司法知识为己任的司法机关,其生产司法知识产品的质地和效能,成为判断司法权是否正当行使的一个面相。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是司法权力的重组,更是司法知识生产模式的重构。与改革前相比,当下司法知识生产呈现出四个明显变化。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能否适应这些变化,顺利实现司法知识生产模式的转型,可以成为检验已经落地的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的一个标准。
第一,从知识生产机制看,从行政化色彩较浓的集体生产机制转向司法化的自主生产机制。司法知识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认识、判断、经验等的总和。从知识生产角度看,司法过程也是司法知识生产的复杂过程,而司法权力的配置及其运作机制则直接决定了司法知识生产的样态、品质和效率。本轮司法改革前,司法机关内部采用的多是“金字塔”式的科层制,案件处理“层层审批、领导决策”,司法知识生产依赖的是一种行政化色彩较浓的集体生产机制。这种机制适应了法治建设起步阶段法律规范不够精细、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客观实际,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裁判的连续性和统一性。伴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加上社会大众对司法的需求日益提升,客观上对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本轮司法改革围绕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了司法责任制,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得到确立。在这种司法责任制下,法官、检察官各自依据专业知识平行生产分散化、自主化的司法知识。从司法知识生产看,原先行政化色彩较浓的集体生产机制转变为司法化的自主生产机制,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也要看到,司法知识生产机制的转型不可避免地带来两个问题:一是法官、检察官是否拥有充裕的知识存量进行司法知识生产,而不是陷入“本领恐慌”?二是不同法官、检察官所生产的个别司法知识如何协调,进而实现相同案件相同处理的法治要求?
第二,从知识生产对象看,专业性司法知识生产成为重头戏。司法是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过程,因而司法知识生产一面联结专业的法律知识实践,另一面联结社会知识实践。传统社会结构相对简单,社会分工尚未高度发达,行业之间的专业性特质尚不明显,法律关系也相对简单。此时,案件事实镶嵌在社会生活中,司法知识和社会生活知识高度重合,依靠常识和简单的法律训练就可以开展一般性的司法知识生产。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社会的复杂性急剧增强,专业分工越发细致,很多行业、领域有了“专业槽”,专业的分工又生产出更专业的知识。由此导致相关行业和领域的案件事实与社会生活日趋分离,法律知识与社会生活知识重合的区域不断缩减。这在客观上要求司法人员更多借助多学科知识背景,开展专业性,甚至是交叉性、创造性的司法知识生产,实现司法知识和各种新兴专业知识的深度融合。然而,目前仍有司法人员还是按照惯性思维和常规套路办理新型案件,面对知识盲区时“不知道自己不知道”,成为司法知识生产的掣肘。
第三,从知识生产过程看,从自我封闭转变为开放互动,诉讼参与人和公众成为司法知识生产的积极参与者。知识经济将多元化利益群体纳入同一时空框架,社会形成了一个日益敏感的共振系统。相应地,国家治理方略正在从单一治理走向协同治理。司法机关作为协同治理的重要一极,其生产司法知识的方式也需要随之转变。与传统上较为封闭、自给自足的司法知识生产方式不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如何为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提供多元对话空间,使各方得以充分表达观点、诉求,已经成为其能否作出公正裁判的程序保证。为此,司法人员有必要借鉴“枫桥经验”,从多元对话空间中汲取最大程度的共识公约数,防止司法裁判与社会公众常识认知的断裂,实现司法的双赢多赢共赢。而司法机关亦从过去的封闭系统走向与外界保持共情共鸣,从而成为真切回应社会需求的共振系统之一环。
第四,从知识生产结果看,司法知识产品的评价要求越来越高。无论是人民群众还是司法工作本身,对司法知识的需求层次及评价标准均在加压加码。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结构正处于转型中,社会实践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也是司法知识生产的需求端,司法知识供给必须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功能、司法公正、司法过程、司法效果、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等的需求日益多元和细分,对司法知识产品的诉求越来越个性化。如果说以前司法机关提供的是相对齐整划一的司法知识产品,现在则需要根据人民群众的细分需求,提供定制化、个性化的产品。与此同时,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也赋予司法机关更多的历史使命,司法将发挥社会规则重塑的引领作用,由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这就要求司法知识产品须达到符合当事人心理预期的满意度;进而要求对司法机关充分信任、认可的美誉度;最终要求培养出民众忠实崇尚法治、坚定信仰法治的忠诚度。为此,司法机关不但要输出批量的优质司法知识产品,更要成为生产公平正义、塑造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机系统。
总体上看,司法知识生产既是司法权力运行的基础,又反过来塑造了司法权力运行的实践样态。司法知识生产的上述四个变化,既是社会急剧变迁和司法改革交互作用的结果,也是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的重要动因。为此,需要高度重视司法改革所带来的司法知识生产转型,综合运用法律大数据、“互联网+”、司法知识共享平台建设等等,打造系统完备、运转科学的司法知识管理体系,为司法机关生产兼具司法人员智识和社会共识的司法知识产品提供支撑,最终累积成法治国家的坚实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