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2月20日讯 针对刑法总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抽象规定,身份说、功能说与复合说均无法为国家工作人员定义提供合理解释。由于分则具体个罪保护法益不同,国家工作人员定义亦有不同“坐标”: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罪涉及的是国家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内部关系,与依法行政原则无关,应采取限缩的功能性定义;贿赂罪与渎职罪涉及的乃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外部关系,立足于依法行政的需要,应采取扩张的功能性定义,其中,对贿赂罪应采取最大扩张的功能性定义。妨害公务罪在于保护国家强制性任务之贯彻,宜采取最大限缩的功能性定义;作为加重处罚要素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实质不法内涵,但不纯正的身份犯并没有,因而亦应采取最大限缩的功能性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