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2月13日讯 春节期间,多地开启“低温冷冻”模式。为保证社会生活正常运转,不少户外劳动者仍坚守岗位。而记者调查发现,包括环卫工、装配工、园林绿化工在内的不少户外劳动者表示从没享受过低温津贴,很多人甚至没听说过这份津贴(2月12日《工人日报》)。
与高温津贴相比,许多人对低温津贴还比较陌生。事实上,低温津贴与高温津贴相对应,均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被提到。该规定明确指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过,15年时间过去了,高温津贴和低温津贴却呈现出“冰火两重天”,前者逐渐落实到位,后者普遍束之高阁。
低温津贴遭遇冷落,一方面在于低温作业对人体的危害一般不会像高温中暑立马显现,容易被人们忽视。同时,更重要的还在于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细化。除了在《最低工资规定》中一笔带过,目前国家对于低温津贴并未出台统一明确的政策。北京、上海、宁夏等地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大都只是重申“低温津贴不计入工资”。低温津贴在什么温度下发放,发多少,并没有具体细则,导致低温津贴陷入“用人单位发放无据,监管部门执法无规”的尴尬。
低温作业容易造成冷冻伤,还会诱发、加重心脑血管等病症。根据2015年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发布修订后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低温”已被列为新增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低温津贴长期形同虚设,不仅不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大大损害了制度的公信力。
过去,高温津贴也一度沦为纸面权利。2012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有了明确规定,加上劳动部门的执法监督,高温津贴的落实开始步入“快车道”。
低温津贴亟待“高度”关注,有关部门需要像抓高温津贴一样,重视和解决低温津贴问题,制定执行标准,增强可操作性。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南北方冬季气温差别大,国家可以负责低温津贴制度的顶层设计,再由相关省份进行细化,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现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将低温作业分为四级,级别高者冷强度大。低温津贴也不应一刀切,可以按工作地点的温度、工作时长等因素进行分级,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