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月23日讯 1月21日,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对于某等12人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妨害公务、贩卖毒品、包庇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4名被告人并处5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
新泰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于某伙同被告人万某港、孟某明,纠集一起,为恶一方,拉拢社会闲散人员、吸贩毒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通过殴打他人、威胁恐吓、故意毁坏财物等暴力手段,争夺储藏有砂资源的土地用于非法采矿,长期霸占新泰市宫里镇砂资源,牟取非法利益,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新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万某港、孟某明等被告人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造成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损坏财物23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于某、万某港为谋取非法利益,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便开采河砂矿产资源,被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价值达到106422元,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孙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便开采河砂矿产资源,两年内因非法采矿受到两次行政处罚,仍实施非法开采行为,开采价值达到106386元,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陈某华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29.767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华为逃脱抓捕,对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实施暴力伤害,造成一名民警轻伤、一名民警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陈某、徐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仍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意图包庇他人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均构成包庇罪。新泰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