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2月12日讯 2018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标志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得到法律认可。然而,该条规定内容有限,过于原则,对于一些具体操作未能作出明确指引,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否需要履行一般民事公益诉讼所要求的诉前公告程序,即该《司法解释》第13条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中对此做法各有不同,有的履行了诉前程序,如湖北省利川市检察院对吴某等3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有的没有履行诉前程序,如湖南省湘潭县检察院对许某等人污染环境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笔者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不需要履行此诉前程序。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从诉讼价值来看,将民事诉讼附带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是为了控制并降低诉讼成本,促使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以便提高整个社会的诉讼效益。如果在刑事附带的民事公益诉讼中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那么检察院的诉讼进程将因30日的公告期出现暂停;如果有社会组织愿意提起诉讼,那么法院该如何对待此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与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的立案,这或将出现法院在立案操作上的混乱。因此,在附带的民事公益诉讼中简化诉前公告程序,既可以节省诉讼环节,加快诉讼进度,提升司法效率;又可以统一法院立案,避免操作上的纠结,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二是从诉讼性质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以刑为主,遵循从主诉讼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附带的民事诉讼是由提起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一并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附带的民事诉讼审理组织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理。同理,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托于刑事诉讼而进行,也应贯彻以刑事诉讼为主、民事公益诉讼为附从的原则。因此,检察机关不仅是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而且也是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而如果经过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愿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那么一方是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一方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就将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性质相悖。
三是从附带诉讼程序启动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知,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立案后审理之前提出。如果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那么三十日的等待期可能会延误提起附带起诉的期限,错过了附带诉讼的程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