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2月7日讯 半挂牵引货车高速上故障后,司机侯某离开去买油,却没有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后一男子姚某驾驶超载货车撞上了侯某停放的半挂牵引车,导致姚某车上人员死亡。日前,房山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二年。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姚某驾驶“福田”牌普通货车(同乘钱某、王某)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京港澳高速出京40公里500米处,撞上侯某停放在此处的“解放”牌半挂牵引车,造成钱某(男,殁年54岁)、王某(男,殁年27岁)死亡。
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钱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重度腹部损伤引起死亡;王某符合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姚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确定为主要责任;侯某驾驶反光标识不合格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未迅速报警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确定为次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侯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熄火后将车停在最右侧车道,因怀疑车辆没油,其打开双闪并在车后几十米处摆放三角牌后离开买油。后被告人姚某驾驶超载货车,同乘被害人钱某及王某,行至事故路段后撞上侯某停放的半挂牵引车,造成钱某及王某死亡,姚某受伤。
庭审中,被告人姚某表示认罪、悔罪:“我有五六年驾龄,开大货车有段时间了,当天没喝酒,我也不知道怎么撞的,驶入高速一会儿后就发生了交通事故,然后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等我清醒就已经在医院了,我认识到错误了,我出去后一定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姚某系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非全部责任,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要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违章驾驶车辆,在高速路上车辆出现故障不能行走时,要在后方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报警,避免给他人和自己造成生命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