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1月22日讯 今天,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公安部挂牌督办的荆义章等3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宣判,准许六名上诉人撤回上诉,驳回其他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9月17日,大连市沙河口人民法院依法对荆义章等37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判决,主犯荆义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荆义章等人以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由,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听取检察机关及辩护人的意见。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以荆义章为首的犯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诉人荆义章、李宝艳成立老井物流后,通过聚集家族成员、笼络刑满释放人员、吸收社会闲散人员等方式逐步壮大组织规模。2004年8月26日,荆义章故意伤害张泽龙致其当场昏迷,其虽因此被判处刑罚,但初步确立了在黑嘴子市场的强势地位。该组织对其成员灌输绝对服从思想,层级结构明确,具有不成文的活动规约,最终形成了以荆义章为首的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一审认定以荆义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较稳定的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自2004年起,荆义章领导的犯罪组织通过垄断东港至大连、石岛至大连的海产品物流线路、控制辽渔市场贝类厅交易等方式获取了数千万元经济利益;该组织以经济实力支持组织活动,将聚敛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开工资、交保险、报销话费、发奖金,并购置对讲机、镐把等作案工具。通过配备对讲机以便指挥、调动和制造声势,通过对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人予以物质奖励,对为组织利益从事违法犯罪者支付赔偿款等方式,激励组织成员甘愿追随荆义章,并为组织利益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综上,以荆义章为首的组织利用违法犯罪获取经济利益,反之又利用经济实力为组织犯罪提供保障,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以荆义章为首的犯罪组织及其成员以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手段,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力,于2004年至2017年间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为组织排除竞争对手,争夺海鲜物流行业的势力范围;有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为组织独占相关海域的捕捞权,以谋取经济利益;有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树立组织在辽渔市场的非法权威和强势地位,以扩大组织的影响力。此外,该组织为对抗司法机关调查,还实施了妨害作证、窝藏等犯罪行为,充分体现了该组织违法犯罪的暴力性和多样性,故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明显。
在案证据证实,以荆义章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排挤竞争对手、垄断物流线路、树立非法权威和强势地位,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私设收费项目,导致普通市场业户不能自主选择配货方式,不能自由选择交易对象,对一定区域的海产品物流运输形成垄断和非法控制,对该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产生重要影响,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还严重破坏了海产品市场自由交易、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综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故二审维持原判。